行政复议“以案释法”
案情简介
李某诉D县人民政府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案
申请人
李某
被申请人
D县人民政府
指导要点
1.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认定——申请人未被行政机关录用,不属于《公务员法》管理范围;
2.行政合理性原则——适用同一《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时初审复审资格要求解释应当一致。
基本案情
申请人李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D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在该县2017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试中,取消其面试资格决定不服,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称,申请人参加了D县2017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试,报考单位和岗位为某服务中心管理岗,笔试成绩位列该岗位第一,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人员名单》。但在随后公布的《资格复审合格人员名单》中并没有申请人,后被告知因为申请人没有提供报到证,不符合复审要求的条件被取消面试资格。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取消其面试资格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公开、公平、公正以及诚信原则,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要求撤销被申请人取消申请人面试资格的决定,责成被申请人停止执行取消申请人面试资格的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公开招聘工作领导组认为申请人不能提供报到证,是证件不全,资格复审不合格,是严格依据《实施方案》的要求作出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并未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的规定,更未违反公平、公开、公正及诚信原则,申请人要求撤销该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行政复议结果
复议机关作出决定,撤销了被申请人作出的“取消申请人面试资格”的决定,理由如下。
1.对于申请人所报考岗位要求,被申请人在复审阶段作出与初审阶段要求不一致的解释是不合理的。
2.对于是否应该提交报到证,应结合考生实际学习经历和岗位报考条件来确定,本案中结合申请人的学习经历,不应要求其提供报到证,且岗位报考条件并未要求全日制学历,申请人无需提供报到证并不违反《实施方案》和岗位报考条件的要求。基于对申请人所报岗位复审阶段的资格要求的错误解释,被申请人作出取消申请人面试资格的决定有失公允,违反了行政合理性原则,应予纠正。
焦点问题评析
一、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能动拓展。
本案涉及公务员招录行为是否被纳入行政复议申请范围。本案的关键点是要判断公务员招录行为是否构成行政复议法第8条所明确排除的行政处分和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行政处分和人事处理决定均为行政机关直接针对公务员权利义务所作出的内部行政决定,公务员应当通过复核和申诉程序获得救济。结合案情,临猗县人民政府取消申请人面试资格的决定是否属于该条所列的内部行为,行政复议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鉴于申请人尚未进入公务员序列、尚未取得公务员身份,临猗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取消面试决定仍然可以被看成是外化的,非行政系统内的,具有“未被法律排除的可申请性”,市人民政府受理此案既是对行政复议法的合理、正确适用,更充分体现出作为上级监督机关的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范围确定方面的能动优势和担当。
二、合理性审查标准助力良好行政目标的实现。
本案中,复议机关直接适用合理性原则进行裁决,这也是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优势所在。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被申请决定的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而没有局限于行政诉讼的“明显不当”标准。
所谓合理性原则,强调行政行为作出要遵守最低限度的理性要求,不得违背社会公平公正观念或法律精神,其内容和结果应当公平、适度,并合乎情理。合理性原则是法治捍卫公平正义的充分体现,是实现个案正义的核心准则,更是展现新时代良好行政和实质法治目标的基本要求。
本案中,复议机关认为对于是否应该提交报到证,应结合考生实际学习经历和岗位报考条件来确定,岗位报考条件并未要求全日制学历,申请人不提供报到证并不违反《实施方案》和岗位报考条件的要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报岗位复审阶段资格的要求错误解释,并作出取消申请人面试资格的决定有失公允,违反了行政合理性原则,应予纠正。复议机关也据此作出了撤销决定。
理论点评
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需要复议良性发展
行政复议是新时代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已成为可与行政诉讼比肩的争议化解机制,应当早日成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在新时代攻坚法治政府的背景下,行政复议良法善治的实现,既需要尊重行政复议发展的客观规律,又需要在充分考虑行政复议在我国行政争议解纷体系中应然地位的基础上,从实现不同解纷机制互补互洽、和谐共生的角度,特别是如何最大限度地激发出行政复议化解争议优势的角度,提出符合我国国情所需的中国复议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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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构:西宁市城北区司法局
行政复议申请书递交途径:直接提交或邮寄
(邮寄)地址:西宁市城北区宁张路44号城北区创新大厦16楼行政复议办公室
联系电话: 0971-5510106 邮编:810003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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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城北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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