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读音(防范合同里的文字)

 2025-08-13 13:18:01  阅读 845  评论 0

摘要:本文作者 : 雍秦权律师“合同”是用其内容来确认交易模式、确定权利义务的工具。合同对于各方权利义务和明确通过若干合同条款。合同条款又是由“精雕细琢”过的每个文字构成。一份好的合同,每个措辞无一不是经过起草者反复琢磨,重要条款中的重要措辞更是需要修改数十次不止

本文作者 : 雍秦权律师

“合同”是用其内容来确认交易模式、确定权利义务的工具。合同对于各方权利义务和明确通过若干合同条款。合同条款又是由“精雕细琢”过的每个文字构成。一份好的合同,每个措辞无一不是经过起草者反复琢磨,重要条款中的重要措辞更是需要修改数十次不止。

笔者在日常的法律工作中起草、审查过的合同数量不下千份。从一些法律关系明确的小额民间借款合同,到架构十分复杂涉及百亿产值的招商引资合同。这些合同因其交易模式、法律背景各不相同,导致内容和形式纷繁复杂。每一份合同的起草和审查方式自然不一而足。

但这些合同存在一些共性问题值得注意和关注。最常见的共性问题发生在文字内容的表述层面,当事人或是有心或是无意,最终形成的表述往往会产生一些“意想不到”的效果。这些表述轻则增加交易成本,重则会使双方权利义务失衡,导致交易失败。这些文字表述笔者称它们为“文字陷阱”。本文将介绍几种常见的“文字陷阱”以供读者参考。

“等”

“等”字通常用于表示列举未尽。例如“北京、天津等地。”这种表示列举类型的“等”,法律实务中叫做“等外等”。

“等”字也会用于列举后煞尾。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按照通说解释,这里的“等”只是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的煞尾,也就是说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只能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这四个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这种类型的“等”法律实务中叫做“等内等”。

倘若在合同中不加区分地使用“等”在合同中必然会产生歧义。例如合同中约定:“合作游戏是指乙方拥有合法知识产权或授权的游戏,经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进行云化处理后,可应用于手机、电脑等互联网终端设备上供终端用户使用的终端游戏程序及其相关要素作品。”这里的互联网终端设备仅是指电视、手机、电脑?还是挂平板和电视? 这对于甲方的交易成本必然会产生决定性影响。

解决这里的“等”的问题可以通过如下的修改予以避免:“合作游戏是指乙方拥有合法知识产权或授权的游戏,经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进行云化处理后,可应用于互联网终端设备上供终端用户使用的终端游戏程序及其相关要素作品,互联网终端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视、手机、平板、电脑等硬件终端。”

“还”

“还”字念“hái” 时表示现象继续存在或动作继续进行。比如:“半夜了,段和段的年轻律师还在辛勤地工作。” “还”字念“huán”时表示偿还归还的意思。比如“还书,还钱”。

如果双方在对账合同中表述:“甲方借给乙方人民币20000元,今还欠款5000元。”这里的“今还欠款”如果按照“hái”理解,就是说现在的欠款仅剩5000元,乙方需要偿还甲方的只剩下5000元。如果按照“huán”理解,就是说乙方偿还了5000元。

合同不能发音,为避免歧义,可以进行如下修改:如果是说 “欠款仅剩5000元”就需要修改为:“甲方借给乙方人民币20000元,乙方已偿还甲方15000元,乙方尚欠甲方5000元。”如果是说“乙方偿还了5000元。”就需要修改为“甲方借给乙方人民币20000元,今乙方偿还欠款5000元。”

“未” “不”

“未”表示“不曾,没有”通常是用于表示一种客观状态。例如合同约定“乙方未按期履行交货义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本条可以理解为:只要乙方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期限交货,甲方直接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不”在法律实务层面理解有主观上拒绝的意思。例如买卖合同约定 “乙方不按期履行交货义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可以理解为:甲方享有解除权的前提是乙方拒绝按期履行交货义务,如此一来甲方想要解除合同则必须多出一个先书面催告乙方履行的前置操作。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适用。

“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

“解除合同”和“合同解除”看似意思一致,但是在法律层面有天壤之别。例如合同约定“如发生不可抗力,甲乙双方解除合同。”本句在法律层面的理解是,如果发生了不可抗力,甲乙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如果甲乙双方没有行使合同解除的权利,则合同依然有效,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合同约定“如发生不可抗力,甲乙双方合同解除。”本句在法律层面的理解是,如果发生不可抗力,合同自动解除,无需双方行使解除权。

“以上”

“以上”的歧义主要发生在非法律专业人员之中。按照法律层面的理解“以上”包含本数,例如劳动合同约定“乙方旷工三次以上的,视为严重违反甲方公司规章制度。”如果乙方旷工达三次,甲方公司就可以认定乙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但是对于非法律专业人员,往往会认为以上指的是“超过”的意思,不包含本数。也就是说在公司进行管理或者劳动者理解本条约定的时候,会认为只有旷工四次公司才能认定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同理“以下”也会存在类似的情况。

为避免歧义本条可以约定为“乙方旷工三次及三次以上的,视为严重违反甲方公司规章制度。”或者“乙方旷工超过三次的,视为严重违反甲方公司规章制度。”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实务中通常会在合同约定:“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或者是“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这里的“签字盖章”或是“签字、盖章”就是只要签字或盖章就可以,还是必须要求签字和盖章都有,甚至是先签字后盖章还是说先盖章后签字。这些理解看似解读得有些过分,但是在实践中确实有不少上市公司在管理合同的时候会审查公司盖章时的油墨是否覆盖了签字。

为节省交易成本,当事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明确约定。对于交易签字或盖章均可的情况下,可以约定为:“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对于交易需要签字及盖章,但顺序无要求的情况,可以约定为:“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对于顺序有要求的,尽量在合同中约定清楚顺序,例如:“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盖章时生效。”

以上这些问题非常常见,但也仅仅是合同起草和审查工作的冰山一角。从基本的文字处理到商业模式的宏观把控,合同的审查和起草需要注意的问题有方方面面。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作为当事人不要仅仅依赖于合同模板,避免使用不符合交易情况的合同、更要防范合同里的文字“陷阱”,避免遭受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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