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即同年十月二十三日施行。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全文共八章四十三条。
通过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通过会议 第72次主席会议
命令签发 中国银监会主席 刘明康
发布日期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施行日期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文件发布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
通过施行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即同年十月二十三日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五章 发放与支付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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