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2018年,巩某某与李某因销售货物相识,添加为微信好友。巩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关注到居住在安徽省芜湖市的李某生活富裕,遂于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间,虚构其女儿被开水烫伤需要手术、儿子需要做开颅手术、自己因心肌缺血需要手术、母亲感染新冠肺炎还患有中风需要治疗等事实,并伪造了大量病历、住院记录凭证等图片,共计骗取李某146万余元。
其间,巩某某为让李某相信自己有还款能力和意愿,又伪造巨额定期存款短信、银行存折业务信息等。与此同时,巩某某用多个微信账号,以自己母亲和虚构的朋友焦某的名义与李某聊天,证明其虚构事由和还款能力的真实性,进而骗取李某钱款。
2021年12月15日,为逃避李某对其催还钱款,巩某某用伪造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冒充其母亲通过微信向李某谎称巩某某因心脏病复发死亡。感觉事有些蹊跷的李某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1年12月20日,巩某某在临沂市家中被民警抓获归案。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巩某某退还被害人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巩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诈骗案判处被告人巩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4万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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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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