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确认单(南京法院判例)

 2025-08-13 14:00:02  阅读 885  评论 0

摘要:本文为本律师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有任何问题可以点击本人头像关注我并私信输入“孙律师”、进入本人主页与我联系。案情简介:1、2018年11月,龙虎营村委会对龙虎营社区村水稻生态补偿项目工程公开招投标,发包总价为495143.53元,合同承包方式为固定单价合同,计价方式

本文为本律师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有任何问题可以点击本人头像关注我并私信输入“孙律师”、进入本人主页与我联系。

案情简介:

1、2018年11月,龙虎营村委会对龙虎营社区村水稻生态补偿项目工程公开招投标,发包总价为495143.53元,合同承包方式为固定单价合同,计价方式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2、2018年12月,龙虎营村委会确定金标营公司为承包人,双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其中通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对于投标书中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的所有变动,其增加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理减少的费用由发包人接受,在工程结算时扣除相应费用。

3、合同签订后,金标营履行合同义务。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签订《工程量确认单》,将土石方工程、渠道工程、砼道路工程工程量予以确认,并对工程予以验收。

4、2020年7月,南京杰云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初稿,该初稿显示审核结果:送审总金额为541259.75元,本次审定总金额506673.13元,核减金额为34586.62元。金标营公司认为《工程量确认单》中的部分工程量在《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初稿中未予认定,该初稿计算方式计算出少核工程量及相关价款和费用,少核定30843.67元。龙虎营村委会认为少核定金额计算方式和数字予以认可,但是应以双方合同约定金额495143.53元为准。双方为此诉至法院。

双方观点争执:

被告龙虎营村委会工程量确认单上虽有上诉人的工程负责人签字但并未盖章,未盖章的原因系负责人对其中的土石方工作量存疑。且被上诉人报上来的工程量确实与实际工程量不符,上诉人在一审时提出对工程量评估申请,但一审法院并未采纳

南京法院观点归纳:

案涉工程完成后,龙虎营村委会、金标营公司及监理单位签订了《工程量确认单》,并对案涉工程量进行了确认,因该确认单有龙虎营村委会代表周国平签字确认,其属职务代理行为,对外应由龙虎营村委会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根据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及双方确认工程量,认定案涉工程总价款应为537516.8元并无不当。龙虎营村委会认为咨询报告中少核定30843.67元不应支付的理由,不能成立。

律师总结:

建设工程的案件归根结底仍然属于民事纠纷,因此,建设工程纠纷仍然需要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解决。

本案中,被告答辩的其中一个思路就是案涉工程招投标是以发包总价进行的,因此,后续增加的工程量不应该再另行结算。但是,发包总价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固定总价合同,而且,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中明确以固定价结算的建设工程,当事人申请鉴定,法院不准许。而此处的固定价指的是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这类措辞要在合同予以明确。

其中,固定单价是指工程量单价确定,根据工程量据实结算。显然,本案明显是固定单价合同,因为发包方在招标文件中确实是这样写明的。

对于工程量确认单,此单有被告负责人在上面签字,而负责人是履行职务行为,有权力代表被告,如此工程量确认单就有了法律效力,被告以负责人签字没有盖公章不予认可,这种抗辩理由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有任何问题可以点击本人头像关注我并私信输入“孙律师”、进入本人主页与我联系。

南京法院判例:工程量确认单经发包方负责人签字就具有法律效力

版权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工程量确认单(南京法院判例)】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

原文链接:https://www.yxiso.com/zhishi/2093291.html

发表评论:

关于我们
院校搜的目标不仅是为用户提供数据和信息,更是成为每一位学子梦想实现的桥梁。我们相信,通过准确的信息与专业的指导,每一位学子都能找到属于自己的教育之路,迈向成功的未来。助力每一个梦想,实现更美好的未来!
联系方式
电话: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
Email:beimuxi@protonmail.com

Copyright © 2022 院校搜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BEIMUCMS 3.0.3

页面耗时0.0332秒, 内存占用1.91 MB, 访问数据库24次

陕ICP备14005772号-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