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民政部对本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各类证明事项进行了认真清理,形成了《民政部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拟保留目录》,并于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按照《目录》所示,拟保留的证明事项包括无直接责任证明、死亡证明、家庭收入核定证明、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等,共计34项。
对《目录》的意见建议有三种反馈方式,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8月15日。
——民政部设定的证明事项拟保留目录——
1.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2.无直接责任证明
3.居民死亡殡葬证
4.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办理婚姻登记时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5.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申请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时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6.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时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7.申请认定慈善组织需要提交的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证明材料
8.申请公开募捐资格需要提交的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9.申请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10.申请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11.利用社会组织档案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12.城市居民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或者其他社会救助时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13.家庭收入核定证明
14.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15.购买墓位(塔位、格位)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6.办理国际运尸业务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7.死亡证明
18.军人办理婚姻登记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19.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时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20.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时提供的可替代证明材料
21.针对打拐解救儿童,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22.针对打拐解救儿童,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办理收养登记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社会福利机构法人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证明;残疾证明)
23.针对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生父母双方作为送养人办理收养登记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仅限涉外收养登记>;计划生育协议)
24.针对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生父母单方作为送养人办理收养登记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仅限涉外收养登记>;计划生育协议;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下落不明的证明、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判决书)
25.父母送养人证明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仅限涉外送养>
26.针对社会散居孤儿,监护人作为送养人办理收养登记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父母死亡证明<包括宣告死亡判决书>;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27.针对生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监护人作为送养人办理收养登记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父母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证明;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会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生父母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证明)
28.涉外送养的被收养人体检报告
29.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办理收养登记时需提交的证明材料(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离婚证或者其妻死亡证明<限离婚或者丧偶且被收养人为女性的情形>、抚养事实公证书)
30.外国人收养继子女,收养人需提供的证明(出生证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同意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或者同意被收养人入境入籍的证明)
31.外国人收养继子女,送养人双方需提供的证明(被收养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
32.外国人收养继子女,送养人一方死亡,另一方需提供的证明(被收养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死亡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送养单方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3.社会福利机构涉外送养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的证明材料
34.申请慈善信托备案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1.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
邮件地址:zcfgs@mca.gov.cn,请在电子邮件主题注明“证明清理”。
2.以传真方式反馈
传真号码:010-58123472
3.以信件方式反馈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民政部政策法规司,邮编:100721,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证明清理”。
■来源/民政部网站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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