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律师事务所(疫情防控线上普法微课堂之四)

 2025-08-21 17:54:01  阅读 749  评论 0

摘要:静态管理防控期间伪造通行证行为不可为案情简介5月14日,城西分局在执行静态管理外围防控卡点工作任务时,查处一起使用、变造国家机关证明文件的案件。经查,黄某为方便通卡运输货物进出防控区,通过张某等多方联系,变造五张“西宁市疫情防控应急保障车辆通行证”用于通行使

疫情防控线上普法微课堂之四

静态管理防控期间伪造通行证行为不可为

案情简介

5月14日,城西分局在执行静态管理外围防控卡点工作任务时,查处一起使用、变造国家机关证明文件的案件。经查,黄某为方便通卡运输货物进出防控区,通过张某等多方联系,变造五张“西宁市疫情防控应急保障车辆通行证”用于通行使用,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极高的风险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分别对黄某、张某等四人予以行政拘留食日,收缴变造的车辆通行证的处罚决定。

行为定性

黄某使用伪造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违反疫情防控期间的有关规定,严重扰乱了全区疫情防控工作秩序,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其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处罚。防控设卡是为了有效阻断疫情蔓延传播,特殊时期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工作规定,积极配合参与疫情防控工作,齐心协力抗击疫情,切实对自己、家人以及社会大众的身体安全和健康负责。对于违反规定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律师提醒

伪造核酸证明的,一般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以5-10日的行政拘留,如果是多次伪造,或者是多次为他人伪造提供帮助的,那很可能就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面临刑事处罚。

伪造通行证的,一般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以5-15日的行政拘留并罚款,疫情期间,伪造通行证的主观恶性更为严重,理应依法严惩。

疫情当前,广大市民更要严格遵守的法律法规,遵从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各项政策和规定,切勿以身试法,造成不良后果。同时呼吁购买假疫情防控人员通行证的人员,主动到西宁市公安局主动供述相关情况,争取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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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策略(西宁)律师事务所

作者:董智慧 律师

编辑:青海普法融媒体中心

投稿邮箱:qinghaipufa@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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