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行业内存在老板律师与聘用律师之间的关系。律师行业内的关系比较复杂,第一层关系是合伙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关系,;第二层是聘用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关系;第三层是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关系;第四层是老板律师与聘用律师之间的关系。
合伙律师之间与合伙人及律师事务所是一种合伙的关系,合伙所得收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各合伙人交纳经营所得后的收入归自己所有。
聘用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是劳动关系,再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实行不同的工资制度,有的实行的是全日制的劳动关系,有的实行的单干式的家庭承包责任制,有的实行的是提成效益工资制度。聘用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劳动关系的基础关系是不能改变的。
律师事务所的行政人员实行的是标准的劳动关系。
律师事务所内部形成了一种老板律师与聘用律师之间的劳务关系。这层劳务关系是建立在合伙关系及劳动关系之下的一种劳务关系。
这些老板律师一般是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有的也有的是聘用律师。
这种关系的运作方式,是聘用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保持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具体律师律师的劳动力由老板律师来使用,由老板律师向律师事务所来支付费用及承担风险,老板律师按照与聘用律师的约定来支付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
律师界的这种复杂的用工方式逐步兴起。这种用工方式兴起的时间大约在七八年的期限之内。具有逐步扩大的趋势,很可能是今后律师业发展的趋势所在。
我分析了这种趋势发生的原因,就是法律服务行业竞争结果导致的。
做个比方吧,历朝历代,天下大定之后,皇帝就要均田地,人均一份,每人均是自耕农,有的人善于经营就成为了富户,购买那些经营不善的自耕农的土地,变成了地主;那些破产的自耕农,只能当做雇农给地主当长工,打短工了。
老板律师就是这些地主,这些给老板律师工作的聘用律师就是破产的自耕农的长工及短工。
法律服务市场竞争非常激烈,没有竞争力的律师,那只能被淘汰了,要么给老板律师打工,要么转换行业。
老板律师的目的是以赚取利润为目的;打工律师是以赚取工资为目的的。
至于有些人唱赞歌、唱高调的目的?均等同放屁!均是迷魂汤。
有关老板律师与聘用律师的工资待遇多少的考虑因素包括:1、市场行情,2、供需关系;3、个人技能不同;4、对待工作的态度不同。
有的聘用律师埋怨自己的工资待遇太低了。我觉得这完全可以理解,但是你所需求的工资待遇,可能与市场行情你自己能力相差得太远了。如果你真有那个你能力就不要做打工律师了,就去做一个老板律师多好,或者选择给你工资待遇更高的老板律师。既来之,则安之。
工资待遇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你所需求工资待遇的标准那是你自己的事,别人能够给予到你所想象的工资,那才是有用的。
要想你不永远打工,那就要提高自己的竞争力,至少要做到一个自耕农的水平,那才好。如果能够做到老板律师的水平那就太好了。老板律师日常灌输好好学习技术的观点,为聘用律师所不齿。我觉得如果聘用律师有这种思想,那就决定了他要打一辈子工的。
有关对于老板律师方面的思考。
人人都想做一个老板律师。但是有些人确实不配做老板律师。做老板律师一定要有能力才能做,没有能力去强作,就是在装逼爆裂春光外泄。有的律师年收费就个五六十万,也做老板律师,我看完全没有必要。
我就以我所在五线县级城市为例,我觉得年均收费在一百万以上二百万以下的律师可以开始做一个老板律师了,可以聘请一名聘用律师,每一百万元的收费额可以递增一名聘用律师。
有的做老板律师心切,年收费在一百万左右,可是招聘了各类律师有个十来名。实习律师五名,聘用律师七八名。能养活得了吗?
聘用律师底薪三千元,实习律师底薪一千元。
聘用律师底薪加劳保最少要五千元,每月最少四万元,再加实习律师每月五千元共计四万五千元。
再去掉律师所的管理费、卡座费等费用,每年是亏损的。这样的律师老板不做也罢。聘用律师的工资太低了,人家就纷纷离去。我看聘用一个律师还差不多。
我觉得作为老板律师最好采用一两个固定的律师,其余律师采用临时合作最好。我给你多少钱,看看你是否同意做?至于案件收了多少钱与你无关。这样做皆大欢喜,没有了人身束缚,可以发挥各自最大的优势,属于互助组类别的。
以上是我以老板律师与聘用律师的关系为主题,也谈律师事务所内的其他关系。你们认为我的观点是否正确?欢迎有识之士参与讨论。

槎山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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