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地方,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残保金是用人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的一种代偿形式,是让用人单位平等的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其根本目的是引导、鼓励和督促用人单位尽可能多的安置残疾人就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3级)安置1人,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残疾人职工实际就业月数(以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为准)的2倍计算。例:某单位上年10月份招用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听力残疾1级)的职工,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计算为:(3个月÷12个月)×2倍=0.5人。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至8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1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残疾人职工实际就业月数计算。例:某单位上年 5月份招用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残疾等级为7级)的职工,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计算为:8个月÷12个月≈0.667人;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按照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的2倍计算;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至8级)人员,按照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计算。例:某单位地税登记注册日期为上年5月份,7月份招用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肢体残疾2级)的职工,该单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计算为:(6个月÷8个月)×2倍=1.5人。2014年4月1日(含)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一定比例的,且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2017年4月1日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可在剩余时间内按照规定免征残保金。
剩余期计算1.2014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1日之间成立的小微企业免征剩余月份=36-(2017年3月31日-企业工商登记时间)本期减免费额=本期应缴纳费额÷12×本期免征月份2.2017年4月1日之后成立的小微企业免征剩余月份=36-(2017年12月31日-企业工商登记时间)本期减免费额=本期应缴纳费额÷12×本期免征月份本期免征月份计算规则:①免征剩余月份≤0(不免征)②0<免征剩余月份≤1(免征月份按1个月计算)③0<免征剩余月份<12(免征月份按月计算)④12≤免征剩余月份<36(免征月份按年计算)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残保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残保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用人单位申请残保金减免或缓缴的,应先向税务登记地所在区的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财政部门进行审核批复,报市财政局备案并将批复结果告知同级税务机关。
(用人单位一般需出具财务报表、审计、及相关部门的损失认定有效证明。有欠缴残保金和偷税漏税前科的用人单位不在此减免范围内)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中对于户籍没有要求,只要是在就业年龄范围内的失业残疾人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发放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都计入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残疾人户籍对于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情况人的、残保金减免没有影响。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先到税务登记地所在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再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采取自核自缴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部分地区需要进行0申报具体规定以用人单位所在地残联公布的残保金征收通知为准。
用人单位对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结果无异议后,残保金缴纳、减免,由所在地税务部门负责。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2018年缴纳2017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2017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企业所在地政策规定安置比例-2017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17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即用人单位在职职工的认定以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
2017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2017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结果须为整数。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2017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2017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人数,可以不满1年,不满1年的按月计算。2017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2017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2017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例如:北京上年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00人,月平均工资5000元,年平均工资6万元,应安置1.7个残疾人就业而未安排(北京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是1.7%)。那么,单位应缴纳的残保金是:1.7(残疾人)×60000(年平均工资)=102000元(残保金)。残保金计算丨工资总额是应发还是实发?会计如何分录计提?
减免残保金正确的打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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