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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方没有与拆迁方谈妥安置补偿协议却被强制拆除的案例比比皆是。既然强拆行为违法,那么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留存好证据则是被拆迁方在诉讼中制胜的必备法宝。
【案情解析】
黄女士从他人手中购得房屋,自行修建后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所购房屋用途是进行经营使用。当地区政府对房屋所属片区实行征迁工作,黄女士的房屋被纳入征迁范围。
区政府作出《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片区改造项目农房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区旧城改造指挥部具体实施征迁工作,区政府之前也与黄女士进行协商,认可黄女士的房屋为经营性用房,但因面积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黄女士至今未签署补偿协议,也未获得任何安置补偿。
然而,黄女士的房屋却在某日晚上被强制拆除。
走投无路的黄女士找到了在明律师,希望在律师的帮助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律师认为,在未签署补偿协议,且未获得任何安置补偿的情况下,区政府强拆黄女士房屋的行为,未履行正当的征收程序,未告知当事人,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无论在实体上还是程序上均存在违法之处。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区政府拆除黄女士房屋的行为违法,并由区政府承担本案诉讼费。
此外,为了支持其主张,律师还提交如下证据:
1.宅基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用以证明案涉房屋所有权人系黄女士,黄女士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
2.《补偿方案》,用以证明黄女士的房屋在该通知书所载明的拆迁范围内,区政府是本次征收的主体,并违法强制拆除该房屋,区政府主体适格;
3.情况说明,用以证明拆迁指挥部是区政府下设的临时机构,没有主体资格;
4.黄女士报警截图,用以证明黄女士得知房屋被强拆后报警;
5.房屋强拆照片,用以证明强拆的客观情况及事实;
6.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用以证明案涉房屋性质是用于经营。
而区政府辩称,因片区改造项目的需要,区政府依法对规划红线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拆迁安置,并将《补偿方案》在征收房屋内张贴,并规定了签约搬迁期限,黄女士的房屋位于拆迁规划红线范围内。
区政府与黄女士多次协商安置补偿事宜,因黄女士提出的要求不符合补偿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故区政府未能按照黄女士的要求给予安置补偿,导致黄女士未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区政府认为,在本次农房拆迁安置工作当中,其已尽相应的义务。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确认区政府的拆除行为违法,理由如下:
法院认为,无论是国有土地上还是集体土地上的征收,均应在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且被征收人拒不交出房屋的,应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的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行政机关没有直接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利,故区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案涉房屋既不合符征收法律规范,亦不符合行政强制法律规范,但鉴于征收确系因公共利益需要,且案涉房屋已被拆除,该拆除行为不再具备可撤销内容,故依法应当确认违法。
最终,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至此,黄女士的合法权益在律师的指导下得到了维护。
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如果自己的合法房屋遇到强制拆迁,首先要找到拆迁主体是否为政府委托实施的证据;在强拆行为发生时,要及时拍照或者录影,证明证明强拆的客观情况及事实。最后,一定要找到专业的律师团队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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