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普通民众来说,刑法似乎是一株高岭之花。大家都认为自己不需要学习了解,至于原因,一方面各种法条知识实在是有些枯燥;另一方面则是感觉守法良民也没机会用上刑法。
可事实上,我们真的没必要了解刑法吗?
曾经有一个善良的女大学生,参加了骨髓捐献计划。医生告诉她骨髓配型成功,有个6岁小姑娘等待骨髓移植。大学生感觉很开心,终于可以助人为乐了,但在最后关头她却悔捐了。
我们知道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女大学生捐赠骨髓只是道德义务,女大学生没有把骨髓捐给小姑娘的法律义务。这么看来似乎女大学生只会遭受道德的谴责,而不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但女大学生的悔捐时间点比较特殊,6岁女童在接受骨髓捐献之前,首先要进行化疗摧毁她的造血系统,然后才可以接受新的骨髓捐赠。结果女童的造血系统被化学药品摧毁后,女大学生悔捐了。
这个时间点的悔捐,在法理论中,属于法律行为中的自愿接受所导致的救助义务。也就是说此时的悔捐不仅仅是违反道德的义务,而且应该以不作为论罪。如果当初女大学生在做出捐赠决定时,了解一下相关法律,是不是会做出不同选择?
再比如某个人捡到个弃婴,收养一段时间后又嫌弃弃婴有残疾,就把弃婴又扔回了原处,让他想不到的是,他的行为构成了遗弃罪。
所以我们不能狭隘地认为,只要不做什么杀人放火贩毒之类罪大恶极之事,就断定不会触犯刑法,从而对刑法敬而远之。好在现在网络上流传甚广的罗翔教授的“张三普法小课堂”,为我们了解刑法打开了一扇窗。
罗翔是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法学研究所所长。他对很多高知认为的”真正的知识都是高雅的,大众传播都是下里巴人”颇不以为然。相反他认为真正的知识一定要走出书斋,要影响每一个愿意思考的灵魂。
因此他走上了普法的剧场,并深受大众的欢迎。《人民日报》称其:
“理性而不失温度,感性而不失高度。”
而《中国新闻周刊》对罗翔同样也不吝溢美之言:“外皮是喜感的口音,搞笑的见证;内核则是在多年的实践和思辨中寻求真理,催人上进,成为内容的一股清流。这恐怕是罗翔之所以能持续受欢迎的原因所在。”
经罗翔编著的《刑法学讲义》,沿袭了他一贯的语言风格:风趣幽默、深入浅出而又不失哲理。作为一本面向普通大众的普法书,它虽不会让你立刻成为刑法学专家,但能够为你提供相对完整的刑法体系,从犯罪论、刑罚论,再到具体罪名的定罪量刑,学会用法学思维去看待事件。
01、刑法是双刃剑:一刃针对犯罪,一刃针对国家
刑法规定了犯罪和刑罚,刑罚是对犯罪的惩罚,而刑法是对刑罚的约束。
很多人认为刑法的使命是打击犯罪,其实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刑法既要实现惩罚犯罪的保护机能,也要恪守保障罪犯人权的保障机能。简单地说,刑法不仅惩罚犯罪,也保护犯罪。
因为如果刑法的使命只是打击犯罪,其实没必要制定成文刑法。它只需存在于统治者的内心深处,一种秘而不宣的刑法比公开明示的法律,更能打击一切所谓危害社会的行为。
正如古语所说:“刑不可知,威不可测,则民畏上也。”
所以人类为什么要有刑法?其实早在300年前,欧洲启蒙思想家们就做出了回答:刑事法律要遏制的不是犯罪人,而是国家。也就是说,尽管刑法规范的是犯罪及其刑罚,但它针对的对象却是国家。
南宋绍兴十一年,年仅39岁的岳飞被宋高宗以“谋反”罪名赐死。同为抗金名将的韩世忠一改往日的圆滑世故,质问秦桧,认为谋反之事子虚乌有。秦桧支吾其词:“其事体莫须有。”韩世忠怒斥:“莫须有三字,何以服天下。”但岳飞父子后依然被处死。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这是一个民族用血泪换来的对刑法使命的经验总结。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在不受约束的国家权力面前,公道正义多么苍白无力。岳飞父子行刑前,杭州城凄风苦雨,无数人为之落泪。
在所有的国家权力中,刑罚最为可怕,他直接针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和自由,甚至生命,如果这种权利被滥用,后果不堪设想。
因此在法治社会,刑法是一把双刃剑,一刃针对犯罪,一刃针对国家权力。
02、罪刑法定的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是法制国家最重要的刑法原则。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
孟德斯鸠认为自由只存在于权力不被滥用的国家中。限制权力的最好办法,就是用权力制约权力。国家的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这三种权力应当分立以制衡。
根据权力分立学说,只有立法者才能制定法律,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没有造法权;司法者只能根据法律去判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能超出刑法规范去推定罪。
有学者认为在中国古代,法家曾言:“事断于法,是国之大道也。”因此法家是古代罪刑法定的集大成者。
那么,法家是罪刑法定的代表吗?在中国的古代有“罪刑法定”的思想吗?
我们从罪刑法定的精神说起。罪刑法定反对罪刑擅断,使公民受任意刑杀的恐惧,它必须体现国家的权力,保障公民自由的基本精神。
而法家,无一不是绝对君权论者,主张专制,君主拥有立法、司法、行政等一切权力。既然君主权力凌驾于一切权力之上,又怎么可能是罪刑法定呢?
当然,如果撇开中国古代的政治背景和文化环境,词语上的“罪刑法定”的确是存在的。然而,词语上的“罪刑法定”并不是真正的罪刑法定。罪刑法定所肩负的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自由的基本精神在中国古代丝毫没有存在的土壤。
在古代,唐高宗就曾堂而皇之道出法外用刑的缘由:当时将军权善才因毁昭陵之树,依当时法律只是罢免官职。但唐高宗硬要将其处死,而且毫不隐讳地说:“善才情不可容,法虽不死,朕之恨深矣,须法外杀之。”
至于法家,虽强调富国强兵,短期之内立竿见影,但“法”只是纯粹的工具,没有独立价值。法家好重刑,严刑峻法,残酷寡恩。
据《史记》记载,商鞅变法,十家编成一什,五家编成一伍,互相监视检举,一家犯法,十家连带治罪。鼓励百姓互相告发,不告发者腰斩,告发者有赏。重刑之下,民众无不战战兢兢。
因此,推行专制的“法家”,和保障自由限制权力的“法治”,虽一字之差,却谬之千里。
03、刑法解释,朝着良善进行
曾经有一个水葬母亲案,28岁的农民工王某,其母亲突然在出租房死去。经济拮据的他,没有能力负担上千元的火化费用,含泪将遗体装在麻袋,沉尸“水葬”。之后王某以涉嫌侮辱尸体罪被刑拘。
王某水葬母亲是出于对母亲的爱还是恨?是爱,虽说这种处理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但他并没有侮辱母亲的意图,所以这种行为是应该受到宽赦的,不构成犯罪。
法律不是机器,判决要符合法律,更要符合人情。道德和法律的冲突也没有想象中的那么严重,因为司法者可以通过合理的刑法解释,来弥补法律和道德良知之间的矛盾。法律一定要追求公平和正义,所以解释要朝着良善去解释,而不是朝着邪恶去解释。
结语:
《刑法学讲义》是一本写给非专业人士的法律书籍,虽不可能让我们成为法律专家,却也提供了完整的法律体系,让我们学会用法学思维去看待现实中的事件。
书中列举大量案例,并运用刑法学知识进行分析,有些观点甚至颠覆了我们对法律的认知,这有利于我们培养出独立、睿智的思维方式,启发我们带着法律的智慧回归到日常工作生活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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