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财产分割律师收费标准(以案说法)

 2025-08-22 00:27:01  阅读 116  评论 0

摘要:点击右上角关注【四川皓锦律师事务所】头条号,私信回复“咨询”,即可免费享受一对一法律服务咨询。本文作者:四川皓锦律师事务所-姜宇涵律师近日,杭州萧山一小伙发帖:因月供8700,背负30年的房贷而吓到相亲对象。小伙对此颇感无奈。看来,付了首付的小伙子在婚恋市场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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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四川皓锦律师事务所-姜宇涵律师

近日,杭州萧山一小伙发帖:因月供8700,背负30年的房贷而吓到相亲对象。

小伙对此颇感无奈。

看来,付了首付的小伙子在婚恋市场上也不吃香呀。

其实,姑娘可能不是被小伙子房贷吓到的,而是被自己婚后可能面临的问题吓到:

老公工资都拿去还房贷,自己要辛苦挣钱养活一家人至少三十年。万一离婚,还要面临财产分割,即使可以追要还贷比例也要面临执行难的困扰。

曾经如胶似漆的两人,若在分道扬镳的岔路口,也能不因感情的逝去而坦诚相待,无疑也算得上是美事一件。

但是现实生活往往不同于童话小说,离婚中的双方似乎总要将感情失利的不快转移到对共同财产的锱铢必较。

今天我们就用以下离婚财产纠纷的典型案例,来跟大家聊聊“财产分割”这一烦心事儿。

案例一、签了离婚协议,能反悔吗?

【案情回放】

夫妻协议离婚,两人拥有4套房产。

在离婚协议中,两人的婚生子归女方抚养,4套房子双方各居住一套且只有居住权,并协议4处房产的产权均归婚生子所有,待其成年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同时新买的车也归女方所有。

离婚协议经民政部门认可并登记在案。

离婚后,男方认为协议有些不合理,自己什么也没有,房子、车子和孩子都归了女方,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4套房产。

【律师说法】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

强调了此类法律约束力不同于一般赠与合同的约束力,是赋予双方当事人不得反悔之较强法律约束力。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对此类法律约束力又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当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未发现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条款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就会判决反悔者败诉,这也说明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具有不得反悔的较强法律约束力。

案例二、婚礼收的“礼金”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案情回放】

李某与高某为夫妻关系,李小某为夫妻二人之子,李小某与罗某原为夫妻关系,双方于2018年6月7日登记结婚。

2018年7月1日,李某与高某出资为李小某和罗某举办婚宴,婚宴酒店入口处设置婚宴台,有工作人员负责安排到场宾客在签到本上登记。

婚宴期间,宾客有的通过婚宴台交付礼金,有的将礼金直接交付新婚夫妇的,有的礼金直接交付双方父母。

婚宴结束后,所有宾客交到婚宴台的礼金由新郎父母代为收取。

2019年罗某起诉离婚。

【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

已经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者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处理时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

对于本案诉争礼金的归属,法院依次采用了赠与人意思表示原则、特定风俗习惯规则,身份密切联系规则来确定诉争礼金的归属问题。

本案审理中,无法明确众多受邀宾客赠与礼金的对象、当地特有的风俗习惯。

因此,根据新婚夫妇和二人父母的身份,受邀宾客分别与新婚夫妇及二人父母的社会关系的密切程度来认定受赠礼金的归属,认为应根据以下情形认定:

第一种类型是:与新郎父母李某与高某相对密切的亲属朋友等宾客所交付的礼金,系赠与李某与高某二人,不属于李小某与罗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故罗某无法主张返还。

第二种类型是:与新娘父母关系相对密切的亲属、朋友等宾客交付的礼金,应归属罗某父母所有,李小某亦不能向对方主张权利。

第三种类型是:新郎李小某与罗某关系相对密切的亲属、朋友等宾客交付的礼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三、离婚复婚再离婚,财产纠纷要怎么判?

【案情回放】

王某与丛某于16年结婚,17年协议离婚。

离婚后,双方仍保持联系,并于18年办理复婚。

复婚后仅半年时间,双方又于19年协议离婚。

第一次离婚期间,王某曾将自己名下一处房屋进行售卖,并将卖房款35万元交付丛某保管,不久因装修等需要,王某从丛某处取走20万元。

再次离婚后,王某要求丛某返还剩余15万元。

丛某辩称,王某是为了与自己复婚,为了表明以后会好好过日子,从而赠与给自己的,且自己收到35万元后,用于双方复婚以后共同生活房屋的装修及购买家具,该赠与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自己没有法律规定的返还义务。

【律师说法】

本案中的王某和丛某,经历了结婚、离婚、复婚又离婚的情形,期间离婚所破坏的婚姻关系和复婚所组成的婚姻关系并不具有法律层面上的延续性,他们是两个各自独立的婚姻关系。

王某和丛某的复婚行为实际上就是第二次结婚,一方的婚前财产包括复婚前的财产,婚后未作特别约定的,离婚后仍归一方所有。

复婚后再离婚,亦是如此。

从法律上看,王某和丛某离婚期间卖房所得的钱款,是王某的复婚前财产,而且王某并没有就该350000元的交付作出过赠与的意思表示,所以当两人再次离婚时,丛某无权将其占为己有。

案例四、背负夫妻共同债务,利用离婚能逃脱吗?

【案情回放】

夫妻为了躲避债务离婚,并把所有房产和车辆都归到女方名下,男方则只承担相关债务。

遇到这种情况债权人高某无奈之下只能将夫妻二人均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共同偿还欠他的200万元债务。

但被告人丁某则表示自己已经和前夫栾某离婚了,他借的钱自己根本不知情,也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和自己无关。

【律师说法】

本案涉及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

对此,应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结合夫妻双方是否有举债的合意、所负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婚姻存续状况、是否恶意逃避债务等综合判断认定。

本案中,第一,无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两种情形;

第二、栾某通过丁某开立的账户多次往来借贷资金,因此丁某对于民间借贷的事实应当知情;

第三、离婚协议书财产分割方案,导致栾某清偿能力明显减损,有逃避债务嫌疑。

综合上述分析,本案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负担。

案例五、前夫再婚后死亡,前妻可以向其再婚妻子索要前夫遗产吗?

【案情回放】

女子冯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丈夫离婚,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由于冯某在离婚前没有掌握丈夫的财产状况,所以她向法庭提出双方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

最后法院没有对夫妻二人的财产作出处理可没想到的是,一年后,一个偶然的机会,冯某意外得知前夫死亡,并且前夫七年前持有的股票是自己离婚时不知道的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说法】

前夫持有的股权是其与冯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所有的财产,冯某对该股权拥有平等的处理权,应当依法分割股权的一半。

在协议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一般都是主张自己在离婚时不知道有该财产的存在,而对对方当事人来说,大部分情况下也无法证实对方知道该财产的存在。

因此,法院一般都会支持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的诉讼请求,对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案例六、离婚后才发现对方隐瞒房产,过了诉讼失效,还能追回财产吗?

【案情回放】

甲和乙本是夫妻,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

在协议中约定:婚生子离婚后由女方抚养,甲定期给抚养费和教育费;现住公房及房屋内所有物品归女方所有;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

离婚后,乙发现甲现住房是其与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甲在离婚时对该房屋进行了隐瞒。

故,乙以此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涉案房屋全部归自己所有。

被告甲辩称,乙的起诉期早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而且当时双方因为感情不和,从2001年便已经开始分居。

况且,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

【律师说法】

首先,在案证据能够证明甲的现住房是其在与乙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

虽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有“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的约定,但在房产价值远大于汽车的常识背景下,以“等”字涵盖房屋,违背常理,故该房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于双方共同财产。

其次,对于隐瞒财产的分割比例问题,需要法院依据过错大小、具体案情等综合认定。

故,本案中乙以甲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存在错误为由,要求涉案房屋全部归自己所有的诉讼请求亦未得到支持。

此外,诉讼时效是从乙知晓该套房屋的合理时间开始计算,因此本案诉讼时效并未届满。

因甲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乙在诉讼时效结束之前已经知道该套房屋的存在,故乙表示其作为小孩的法定代理人在起诉甲给付抚养费的案件中才知道有该套房屋的解释较为合理。

离婚时,财产计算公式

首先,确认几个数值

第二,计算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占房价款的比例

第三,计算找补金额z

若房屋归支付首付款一方所有

若房屋归非支付首付款一方所有

结语:

当代,大家对爱情的向往最后演变成离婚收场的例子越来越多,与此同时,在离婚的时候也避免不了财产的分割。

律师建议:

如果是夫妻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协商一致,将财产分割情况具体写在生效的离婚法律文书中(如写在民政局的离婚协议中、法院生效的调解书中),当一方不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得到法律的帮助和支持,顺利实现自己的离婚财产利益。

希望大家都能维护自己的合理权益,好聚好欢,“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如果您在离婚、财产方面有任何相关问题,都可以小窗私信我们~

我们将为您出谋划策,带来最专业的法律服务!

四川皓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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