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微信不当言论发表将面临治安处罚
案情简介
5月13日,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分局查处一起通过微信发表歧视性言论的行政案件。经查,违法行为人崔某某于当日11时许,在注册微信账号的群中发表歧视性言论,转载歧视性图片,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市公安局网监追踪到微信发布者崔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相关规定,依法对崔某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为定性
崔某某所作所为应当按照“发表不当言论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行政责任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参照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要追究刑事责任。”之情形。在疫情之下,有些言论(针对性、歧视性、侮辱性)已经构成了“仇恨性”言论,即一个人或群体在性别、种族、宗教、残疾或性取向等特性的基础上,攻击另外一个人或群体的言论。这些言论容易造成煽动暴力行为,挑起不同群体的仇恨,对其进行管控势必有正当性。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 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律师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都要对自己的言论负责。疫情期间,广大民众居家隔离期间,难免有些无所适从,但更应提醒广大群众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发表、转载、传播、评论不实信息和带有歧视性文字的言论。疫情当前,更望大家团结一心,众志成城,共渡难关,攻坚克难,体谅疫情防控工作一线人员的辛苦,我们不奢望人人参与到一线工作中来,但是希望我们能心中满载正能量,齐心携手打赢疫情防控这场硬仗,让我们的城市早日回现往日的车水马龙。
知识链接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印发《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信办有关负责指出《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是指如微信群、QQ群、微博群、贴吧群、陌陌群、支付宝群聊等各类互联网群组。《规定》要求,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即“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互联网群组方便了人们的工作生活,密切了精神文化交流。但同时,一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落实管理主体责任不力,部分群组管理者职责缺失,造成淫秽色情、暴力恐怖、谣言诈骗、传销赌博等违法违规信息通过群组传播扩散,一些不法分子还通过群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破坏社会和谐稳定。这不已有多名群主由于疏于对群的管理以及群内不当言论被处理。让我们不轻易触碰法律红线,做一名守法的合格公民。
往期精选
来源:北京策略(西宁)律师事务所
作者:董智慧 律师
编辑:青海普法融媒体中心
投稿邮箱:qinghaipufa@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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