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精彩回放)

 2025-08-22 03:24:01  阅读 94  评论 0

摘要:为进一步推进“繁简分流、简案快办”机制改革,创新宣判送达和法治宣传新模式,规范司法行为,更好地接受公众监督,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福田法院于2020年8月至11月开展在线集中宣判活动。9月22日福田法院通过深圳移动微法院在线开展34场集中宣判案件涉及服务合

为进一步推进“繁简分流、简案快办”机制改革,创新宣判送达和法治宣传新模式,规范司法行为,更好地接受公众监督,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福田法院于2020年8月至11月开展在线集中宣判活动。

9月22日

福田法院通过深圳移动微法院

在线开展34场集中宣判

案件涉及服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租赁合同纠纷、侵害商标权纠纷等

多种类型案件

整个宣判活动规范有序

全程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同步直播

接下来

福法君给大家分享其中几个精彩案件

案件一

案号:(2020)粤0304民初44189号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案

2019年9月,原告黄某与被告某信息科技公司签订了一份《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约定:原告支付服务费8000元,在其支付费用并进行有效预约申请后,被告方应在双方共同确定的时间,委派服务执行老师为原告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合同服务期为2019年9月21日至12月20日。原告明确需求并成功预约申请后,被告方却未如约给原告介绍符合条件的婚介对象。原告认为被告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服务内容,截止合同期满,其也未完成合同的主要服务义务,构成根本性违约,故诉至福田法院,维护自身权益。

民事审判二庭法官廖泰琳主审此案并查明上述事实,于9月22日进行宣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服务费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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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二

案号:(2020)粤0304民初19942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19年1月7日,原告某工程公司和被告某管理公司签订《供货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总值18万元的灯具,1月30日安装完毕,3月15日前付全款。原告依约提供并安装全部灯具,还出具了178363.63元的增值税发票,但被告未如约付款,原告遂诉至福田法院,希望能追回货款。

综合审判庭法官吴晓姝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此案,查明上述事实,于2020年9月22日进行宣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78363.63元及逾期付款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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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三

案号:(2020)粤0304民初19035号等18案号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本案为某银行诉刘某等十六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各被告通过原告电子银行向原告申请贷款,并与原告在线签署了贷款合同及相关服务协议,贷款合同约定了贷款额度、额度有效期、贷款利率等,双方约定各被告采用一次性还本付息的方式还款。合同签订,各被告与原告签约开通相关服务功能进行贷款支用,在额度有效期和贷款额度内,各被告可自助支用借款。原告于各被告申请支用贷款当日发放对应款项,因各被告未按约定偿还贷款,遂诉至福田法院,维护自身权益。

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法官魏巍主审此案并查明上述事实,于9月22日进行宣判:各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款本金及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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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四

案号:(2020)粤0304民初29991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双方于2019年11月22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50000元,借款期限为131天,即自2019年11月22日至2020年3月31日,借款月利率为2%,借款利息从原告实际向被告发放借款之日起按月支付,借款用途为偿还被告所欠银行贷款,如被告违约,还应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原告于签订借款合同当天通过其个人银行账户向被告转账5000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及《收据》,确认已收到原告基于上述《借款合同》出借的50000元。因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且拒绝沟通,原告将其诉至福田法院。

民事审判一庭法官黄倩倩主审此案并查明上述事实,于9月22日进行宣判: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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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五

案号:(2019)粤0304民初51065号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是“CHANEL”等系列商标的所有人,在中国大陆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长期、持续实施了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间接侵权行为。被告翁某为涉案店铺的直接侵权行为人,被告某公司为被告翁某经营的商户的直接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和帮助,均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据此诉至福田法院。

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陈铃铃主审此案并查明上述事实,于9月22日进行宣判:被告翁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40000元,被告某公司在人民币20000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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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六

案号:(2020)粤0304民初25241号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7年12月7日,原告某实业公司和被告某金融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位于福田区某大厦房屋,租赁期限为2017年12月7日至2019年12月31日,被告负担房屋水电费、卫生费、管理费、空调费等,并约定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月租金为241660元。

2018年12月27日,原、被告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若2019年度租赁市场租金未上涨,原告同意2019年租金不再递增,按227982元/月收取;若租赁市场租金上涨幅度较大,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主合同约定的租金241660元/月支付租金。同时,双方约定若被告未能履行合同、提前退租,原告有权收回减免递增租金的优惠,并追究因提前退租带来的损失。

2019年7月8日,被告提出《退租申请》并签订了《退租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应交纳租金至2019年7月15日止。故被告必须在15日前到房屋租赁所注销备案,并将该租赁房屋移交给原告,否则,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的租金的双倍支付逾期时间的租金。

事后,被告并未如约在规定期限内前往房屋租赁所注销备案,未交纳2019年7月1日至15日前的房屋租金、管理费、水电空调费等相关费用,经多次催收未果,原告将其诉至福田法院。

综合审判庭法官肖英主审此案并查明上述事实,于2019年9月22日进行宣判: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19年7月1日至15日期间的租金120830元、管理费等费用11745.69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19年1月至6月的租金82068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19年7月16日至8月15日逾期注销备案登记的租金2416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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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

福田法院将

继续加大在线诉讼方式的推广力度

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

为深圳加快推进一流法治城市建设

提供有力司法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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