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女士住在山东省济南市xx县xx村,她是2000年和刘先生结婚,将户口迁入xx村,并在该村申请宅基地,建造了新房。2010年汪女士和刘先生离婚,并分得了一处房屋。
2019年县政府发布征收公告,xx村被划入了征收范围。但是镇政府在和汪女士就安置补偿问题进行协商时,告诉汪女士,她是嫁入到本村的,不能完全按照村集体组织成员标准进行安置,汪女士觉得这不合理,于是拒绝和镇政府签订协议。
2019年年底,镇政府将汪女士房屋周围的其他房屋都拆除完毕,然后将整个区域停水停电,导致汪女士无法居住,只得带着两个孩子搬离。
2020年2月,汪女士的房屋在半夜被一群身份不明的人强拆,汪女士得知房屋被强拆后,立刻报警,但民警告知汪女士,这是政府的征收行为,不由公安机关管辖。
随后,汪女士在律师的帮助下,将镇政府到法院起诉。
然而在一审期间,被告镇政府否认汪女士的房屋是由镇政府组织人拆除的,而汪女士也不能提交直接的证据证明房屋是被镇政府拆除的,因此法院据此裁定驳回汪女士的起诉。
汪女士及其代理律师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服,依法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在仔细查看了律师提交的证据材料,并对相关证据进行分析认定,结合涉案房屋所在片区的拆迁政策、拆迁进度、拆迁责任主体、实施主体、是否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及协议的签订主体等各项因素综合判断,对本案作出裁决:
撤销原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村集体新入户的村民能不能获得集体身份的认定,是近年来关注度很高的热点,尤其是涉及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问题时,显得尤为重要。
在本案中,汪女士无论是否取得了村集体身份,其房屋的合法使用权都是不受影响的。镇政府不能因其是外嫁进来的就不给其相应的补偿,更不能因其没有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就使用“断水、停电”影响居住的方式,迫使汪女士带着女儿搬离房屋,然后在半夜强拆房屋!
征拆本就是百姓为了国家的发展,作出贡献:出让土地搬离家园。国家在给予被征收人补偿时也是为了能够保证大家可以平稳过渡,保持原本生活水平,因此征收工作流程必须要合法、合理!
如果您在拆迁过程中遇到法律问题,欢迎私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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