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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水仙与赵中天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离婚后二人仍居住在重庆市铜梁区的原家中。后来,赵中天与张小娜确立恋爱关系。某日晚上,孟水仙上完夜班带着菜秧苗从外面回家。回到家里后,她发现张小娜在二楼房间躺着,孟水仙怒吼道:“你怎么还到我家里的床上睡起?‘’随后,两人发生争吵、抓扯,孟水仙将张小娜从房间内拖到门外的二楼阳台上,在抓扯中将张小娜从阳台上推下,致其坠落在房前地上。张小娜被送往医院抢救,因医治无效于四日后死亡。经鉴定,李某某1系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来源:司法裁判文书网,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评价此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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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孟水仙与前夫离婚后还住在一起是否合适?
一般来说,通过诉讼离婚的人通常会对房产作出分割。如果房子属于一方婚前购买的,则视为个人财产,不予分割。而如果属于两人婚内共有财产,则通常会判决房子归一方所有,持有房产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如果双方都不愿意持有该房产的,也可以变卖作价分割。而协议离婚则相对没有那么多严格的限制,只要双方对于财产处置、孩子抚养及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即可。而在财产处置上也比较灵活,双方可以共同持有该房产、也可以由一方持有、而另一方享有居住权。本案中,孟水仙并未搬离原住地,而前夫也未提出异议,说明他们两人之间已经达成了默契或者协议有明确约定。他们的行为不违法,也没有违反道德。如果两人偶尔在一起,也只能算是同居关系,与婚姻无关。
二、孟水仙是否可以干涉前夫女友在家里居住?
如果在婚姻存续期内,赵中天领着其他女人回来居住,显然是不合法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所以,在此时孟水仙是有权驱赶张小娜的,如果其赖在家里不走,孟水仙还可以报警。但是,自两人离婚之日起,婚姻关系终结。此时,孟水仙与赵中天之间不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和义务。如果按照两人的君子约定,孟水仙住一楼、赵中天住二楼,则两个空间是具有独立性的。只要赵中天或者经过赵中天许可的人没有影响到孟水仙的居住权,未对其造成较大影响的话,孟水仙是无权对他人的空间进行干涉的。所谓的“在我家的床上睡起”,是孟水仙的错误理解。她所谓的家随着离婚已经不复存在了,现在有的只是分别属于她和赵中天的房子而已。所以,此时赵中天的女友来到赵中天的房间休息或者居住,孟水仙是无权干涉的。#重庆身边事##重庆##离婚#
三、孟水仙将张小娜推下楼的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故意杀人?
所谓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基于过于自信或者疏忽大意的过失而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其并没有积极追求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本案中,孟水仙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其对于从二楼将张小娜推下会造成其死亡或者重伤的后果是明知的,但其因为一时气愤仍然实施了这一行为,并最终造成张小娜死亡的结果。因此,孟水仙的行为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本案中,孟水仙具有几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自愿认罪悔罪、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而且系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所以法院可以酌情在基准刑的30%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最终,孟水仙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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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离婚了,也就没有了家,如果还有,那只是内心留存的记忆罢了。有人认为,既然已经离婚了,就不应当再继续住在一起。如果女方是因为暂时没有找到住处,临时短住一段时间是可以理解的。孟水仙与前夫离婚都三年多了,还住在一个屋檐下,女人的自尊心岂不是受到很大的伤害?作为赵中天,既然想要结交女友,就应当结束“离婚不离家”的状态,否则靠近你的女人就会有危险。但也有人持不同观点,两人如果是因为第三者插足或者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而离婚,离婚后住在一起也是给了挽救婚姻一次机会,说不准过段时间就会和好,所以离婚不离家未必是坏事。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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