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出具证明文件罪(新立案追诉标准系列案件之七)

 2025-08-22 10:33:02  阅读 603  评论 0

摘要:导语: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不断发展,中介组织对市场行为、人民群众的社会生活等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直接关系到市场秩序、社会生活秩序的正常进行。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规定了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审计职责的人员

导语: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不断发展,中介组织对市场行为、人民群众的社会生活等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直接关系到市场秩序、社会生活秩序的正常进行。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规定了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审计职责的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犯罪。1997年《刑法》修订时将该规定修改后纳入刑法,并在列举的中介组织人员中增加会计、法律服务人员,同时增加规定“等”字以对中介机构起到兜底的作用。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本条作了较大修改,一是在在列举的中介组织人员中又增加了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具体领域,二是将法定刑从一档调整为两档,同时对加重处罚的情形作了明确列举,并对完善了中介组织人员受贿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质工程勘测院和其他履行勘测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有关犯罪主体的批复》的规定,地质工程勘测院和其他履行勘测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勘察、勘查、测绘职责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等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地质勘查单位、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环境监测及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在为矿业公司提供专业服务的过程中,应当引起重视,避免因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而触犯刑法。

1、刑法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除了《刑法》规定外,《资产评估法》《会计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也对相关中介人员编制虚假评估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等,应当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内容作出了相应的专门性规定。

2、罪名详解

本罪共有两款。

(1)构成第一款款规定的犯罪,必须符合以下特征:

一是犯罪主体特定,必须是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该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对单位犯罪,采取双罚制,对单位处以罚金的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条的具体规定进行处罚。

二是主观要件,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这里所说的虚假证明文件,既包括伪造的证明文件,也包括内容虚假、有重大遗漏、误导性内容的文件,如有关资料、报表、数据和各种结果、结论方面的报告和材料等不真实。

三是客观要件,构成本罪需要符合“情节严重”。未达到本罪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各自的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或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如《资产评估法》《会计法》等中的对相关从业人员触犯该规定但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由相应的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处以罚金、从业限制、吊销从业资格等。

(2)第二款是关于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如何处罚的规定。

为了确保中介机构的公正性,对于中介机构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而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应当明确给予惩治。考虑到中介组织的人员一般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其受贿行为往往还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另外,其中如果有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情况,则还可能涉嫌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对此,根据本款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原有立案标准及变化

2010年05月07日,最高检、公安部 公通字〔2010〕23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八十一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

2、两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4、新立案标准

2022年05月15日,最高检、公安部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七十三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因《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款已经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同时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惩处作出了具体规定,故本次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修改,未再另行对“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这一立案追诉标准作出规定。

结语:中介组织及从业人员如果触犯本罪的,除了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可能将面临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相关行政部门也会对中介组织及从业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如从业限制、吊销从业资格等。若触犯该规定但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除了承担民事责任外,同样会受到相应的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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