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主体(合同风险管理5)

 2025-08-22 15:27:01  阅读 699  评论 0

摘要:万方法律集团客户和合同风险防控专家,应收款管理领域全国领先品牌公司建立了全面的合同纠纷案例库,在合同风险管理、应收账款风险管理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以全面、扎实的法律专业实力赢得了众多客户的信赖。实践中,经常存在合同首部签约名称与合同尾部签字盖章主体不一

万方法律集团

合同风险管理5:合同首部与尾部签章主体不同,如何确定合同主体

客户和合同风险防控专家,应收款管理领域全国领先品牌

公司建立了全面的合同纠纷案例库,在合同风险管理、应收账款风险管理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以全面、扎实的法律专业实力赢得了众多客户的信赖。

合同风险管理5:合同首部与尾部签章主体不同,如何确定合同主体

实践中,经常存在合同首部签约名称与合同尾部签字盖章主体不一致的情形,打官司时如何确定当事人名称呢?

合同抬头名称与签章主体不一致,一般存在以下四种情形

(1)母子公司、总分公司导致主体不一致;

(2)公司名称变更,但抬头沿用旧名称;

(3)因笔误导致前后不一致;

(4)落款处是其他法人或自然人签字盖章。

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在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情况下,由于法定代表人的特殊身份,根据其代表行为一般可认定合同的主体为公司;

二、其他自然人签字情况下,则需判断该自然人与抬头公司的关系,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使对方当事人产生交易信赖;

三、总公司作为合同的抬头名称公司,分公司签章,若总分公司之间有委托行为,则总公司应为合同主体,若无委托行为,分公司实际履行了义务,则分公司为合同主体;

四、合同抬头主体因名称变更导致签章不一致,则名称变更不影响合同主体;

五、因笔误导致抬头名称与签章不一致,确认不影响合同主体的,以实际名称为准。

如何分析和确定诉讼主体呢?

合同风险管理5:合同首部与尾部签章主体不同,如何确定合同主体

首先,应从形式上对主体进行分析。《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对书面合同条款的认可以签字盖章为主,如无签字或盖章,合同不成立。鉴于签字、盖章对合同成立具有重要意义,故当合同抬头与签字、盖章相冲突时,应以签字、盖章为准,确定当事人。

其次,仅作书面形式上的判断通常难以进行确认,还需要结合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考察合同重要义务的实际履行方,判断合同权利义务的承担者。

再次,需要从合同标的物的特征、用途以及主体经营范围等方面进行辅助判断,最终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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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合同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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