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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对保理合同的定义为,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等服务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六条及第七百六十七条,保理合同分为有追索权的保理和无追索权的保理两种。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七条: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
因此,无追索权保理又称买断型保理,当保理合同约定为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只能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当应收账款无法得到清偿时,保理人也只能自己承担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六条: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在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
该条款有两层意思:
第一,保理人有选择的权利,既可以选择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选择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最大程度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一般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取得转让的债权后,没有选择权,只能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第二,保理人也有返还的义务,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后,扣除保理融资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
而一般债权转让中,债权受让人取得转让债权的全部利益归属自己。
因此,有追索权保理又称回购型保理,当保理合同约定为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不再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风险,在诉讼中,可以同时将应收账款债务人和债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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