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听过无妄之灾吗?前两天法哥的朋友就有此一劫,朋友正常的骑车过马路,哪知道一个小孩儿横穿马路,吓得朋友紧急刹车,小孩儿没事儿,但他自己连车带人摔倒在一旁。
这也就算了,小孩儿的爸妈匆忙赶过来,还把朋友骂了一顿,说他骑车不长眼……
朋友把这事儿和法哥说了之后,法哥立马给他教了他一招,想知道法哥和他说了什么吗?
律师说案
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
湖北弘愿律师事务所 冯志国
提供
案例:某日上午,陈某乘坐朋友王某开的小轿车一起出门游玩,当车正常行使在道路上时,突然一小孩横穿马路,王某立即采取紧急刹车,避免了车祸的发生,但却导致陈某的头部撞击到车门上擦伤,陈某前往医院花去医疗费1500元。事后陈某找王某和小孩的父亲林某要求承担医疗费。但王某和林某都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陈某的医疗费。本案中到底应该由谁承担赔偿陈某医药费的责任?
以案释典
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牺牲较小利益而保全较大利益的行为。
本案中王某确实存在紧急避险的行为,他在出现紧急情况下,为防止车祸发生至小孩生命遭受威胁而采取紧急刹车措施,使林某的小孩脱险,但造成陈某头部擦伤,王某的刹车措施未有不当也未超过必要措施,林某的小孩是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林某作为小孩的监护人应当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因此小孩的父亲林某应当承担赔偿陈某医药费的责任。
法律适用: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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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提问: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承担民事责任。请问,括号上的应该填的是()
A、引起险情发生的人
B、险情发生当事人
【上期答案公布】
房东丙有权利要求甲独立支付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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