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 【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要 点
一、居住权合同的形式
本条是对通过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的合同形式和内容的规定。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住宅所有权人为满足他人生活居住的需要想在自己所有的住宅上为他人设立居住权的,途径之一就是通过住宅所有权人与他人订立居住权合同,再按照订立的居住权合同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因设立居住权需明确一些具体的权利义务,本条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二、居住权合同的内容
本条第2款规定是2019年4月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规定的内容。2019年12月民法典草案在二次审议稿的基础上又作了修改完善。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是合同中最基本的要件。如果不写明当事人,合同由谁履行就不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更无从谈起。居住权合同的当事人一般为住宅的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2019年4月审议的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次审议稿本项规定的是“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有的意见提出,存在有的老年人以房养老,可能将住宅出售给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购买住宅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住宅上给老年人设立居住权的情况,建议增加当事人的名称的规定,2019年12月审议的民法典草案将本项修改为“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居住权合同中应当明确住宅的具体位置,以确定当事人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一般情况下,合同中明确的住宅的位置应与住宅房屋产权证上的位置一致。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居住权合同中可以约定居住的条件和要求,主要包括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设立居住权的合同应当尽可能清晰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避免纠纷的发生,或者在发生纠纷时有明确的规则可供遵循。在权利方面,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居住权人占有使用的具体权利,如是否可以与其家属共同居住,是否可以让其所雇佣的保姆等为其生活所需的服务、护理人员居住。在义务方面,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双方的义务,如不得改变房屋的结构、用途,保管房屋的义务,承担房屋的日常负担及返还房屋等。
(四)居住权期限
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次审议稿未规定本项,这是2019年12月审议的民法典草案增加规定的内容。有的意见提出,为扩大居住权的适用范围,应该允许当事人对居住权期限进行约定。居住权制度创设初始,为达到保护居住权人的目的,赋予居住权长期性的特点,一般持续至居住权人终生。为保障当事人设立居住权的意思自由,扩大居住权制度的适用性,根据本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就居住权的存续期限作出约定。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不同需求在居住权合同中约定居住权的期限。例如,给未成年人设立居住权的,可以约定居住权期限存续至未成年人成年之时。如果当事人未对居住权期限作出约定,根据本法的规定,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居住权合同可以就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作出约定。因履行居住权合同发生争议的,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可以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第2款所规定的内容并非全部都是居住权合同必须约定的内容。当事人应当对第1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第2项“住宅的位置”作出明确约定,如果欠缺这两项内容将导致居住权的主体和客体不明,不可能设立居住权。其他各项均非合同必须约定的内容,如果当事人未作约定,不影响居住权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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