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旭光说法(58)

梁旭光律师
湖北光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

简述合同欠缺特定条款时的漏洞填补规则
合同是日常生活中人与人经济交往时都会建立的一种法律关系,所以,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就合同中的主要条款通常都会做出明确约定,否则在缺少主要条款时容易产生分歧,进而阻止合同目的的实现。那么一份合同的成立,通常需要具备哪些条款呢?这些条款中,哪些又是合同成立必不可少的呢?合同欠缺特定条款时,法律上又有什么规则能促进合同的继续履行呢?本期旭光说法将就“合同三要素说”及合同条款欠缺时的漏洞填补规则进行简要论述。
一
合同成立通常需要具备的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一份完备的合同通常具备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法》中以上内容是一种倡导性的规定,并非每个合同都必须具备所有条款才算成立。在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增减相关条款,订立符合要求的合同。
二
三项条款不可缺少即“合同三要素说”
关于合同成立的标准,有一种惯常性的描述,即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时成立。那么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合同不可缺少的条款都包括哪些?
通常我们认为,一个合同只需具备三个要素,就应认定合同成立:一是当事人,二是合同标的,三是数量(以下简称“合同三要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具体而言,当事人是指享有合同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标的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货物交付、房屋交付、劳务成果交付等;合同数量是指当事人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数量。合同双方在签订过程中必须对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标的、数量的条款做出明确的约定,否则因缺少主要条款而产生分歧,将被法院认定合同自始未能成立,从而阻止合同目的的实现。
三
合同欠缺非必要条款时适用漏洞填补规则
合同成立并不需要具备合同法第十二条所要求的全部条款,也即是说,除当事人、标的、数量条款外,合同是否具备质量条款或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均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对于合同欠缺“三要素”外的其他条款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另行协商解决,在协商不成的情形下,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相关规定予以确定,确定方法如下: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综上所述
我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成立的一般条款,但此规定为倡导性规定,依据最高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合同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并对于合同中未作约定的价款、履行地点及履行方式等要素,应适用漏洞填补规则予以补充。
作者 | 刘玉莹 梁旭光
湖北光靓律师事务所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 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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