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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徐某某在网上发表不当言论的情况通报】
2022年7月9日12时许,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接群众报警称:有人在微信朋友圈发表不当言论。
经查,徐某某(女,58岁,系泸州市纳溪区人民医院退休返聘人员)在微信朋友圈发表不当言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徐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我局已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徐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警方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上发布信息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对在网上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发表不当言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
2022年7月12日
来源:泸州网警巡查执法 ·环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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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州一女子在微信朋友圈发表不当言论,警方:已被行政拘留播报文章
雪峰说法
“有人在朋友圈发表不当言论!”2022年7月9日12时许,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接到热心群众报警。
警方通报
据悉,徐某(女,58岁)为泸州市纳被溪区人民医院退休返聘人员,其于近日在微信朋友圈发表不当言论,并被群众举报。
7月1日徐某发朋友圈
“赞同马斯克的火星移民计划。把中国人都留在地球上,然后灭了他。”“欧美人X过你祖宗”“X你祖宗还看别个愿不愿意”这是徐某7月1日朋友圈的动态和评论!
安倍遇刺后发朋友圈
“为安倍的不幸去世,感到惋惜!”“应该把中国人全杀光才对”“你道听途说,中国人就该杀”“你的同胞是孬种,你不知道?”这是安倍遇刺后徐某所发朋友圈动态,不仅对安倍遇刺感到惋惜,还对日本对中国所犯下的滔天罪行理所当然!
7月1日徐某发朋友圈
“中国佬,一见别个欧美韩日遭灾就幸灾乐祸,最该被灭掉的就是中国人,丑陋的中国人,劣等民族!”还是徐某,作为一个中国人,7月1日竟然在朋友圈发出如此“大逆不道”的言论。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一切伤害民族感情的人都不会被原谅,徐某很快被举报,最终警方认定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对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四川凉山美景
无独有偶,近日,四川凉山宁南县法院也开庭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
据悉,今年3月1日,芮某为赚取阅读量,虚构杜撰并发布文章《四川凉山: 舅舅与外甥女做夫妻生下孩子,违背人伦》。该文章发布后影响较大,阅读量达13.4万次,评论140多条,且被一些平台转发,引发网民对当地政府工作的质疑。
收到舆情后,宁南县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排查核实和比对真伪,最终确定不存在类似情况,随后报警,公安部门调查后将芮某抓获,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宁南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芮某为博取眼球、获取利益,肆意编造虚假信息,起哄闹事,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网络空间
网络空间虽然是虚拟空间,但并非法外空间,公民应当对自己的网络言论承担责任,在网络上为了蹭热度、赚流量、泄私愤等目的而造谣生事,捏造、虚构、散布不实信息,甚至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依法受到保护,受到不法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了4种寻衅滋事行为:1.结伙斗殴的;2.追逐、拦截他人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4.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在网络空间造谣、诽谤、诬陷,造成一定程度不良影响,就属于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最高可以给予15日拘留和1000元罚款,徐某就被给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网络空间造谣并散布传播、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论处,最高可处10年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246条规定,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诽谤罪是指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三年有期徒刑。
芮某之所以构成寻衅滋事罪而不构成侮辱罪、诽谤罪,是因为文章中的人物是虚构的,芮某对真实人物身上发生的事情进行造谣,可能构成侮辱、诽谤罪。
除了上述三个罪名,涉及网络谣言的刑事犯罪还有很多,比如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敲诈勒索罪、损害商品声誉罪等。
最近网上比较火的钟薛高雪糕高温不化事件,若是人为编造的,则编造者可能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
要构成诽谤罪,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五百次以上;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3.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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