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虚无主义案例(历史不能忘却)

 2025-08-23 12:00:01  阅读 309  评论 0

摘要:过了八一建军节,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写下这篇文章的目的就是英雄不容抹黑,不要企图矮化英雄,为了吸引流量,断章取义,哗宠取宠。今天咱们所说的案件就是洪振快发表的《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一文,后又补充《“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一文,(2013年第1

过了八一建军节,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写下这篇文章的目的就是英雄不容抹黑,不要企图矮化英雄,为了吸引流量,断章取义,哗宠取宠。

今天咱们所说的案件就是洪振快发表的《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一文,后又补充《“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一文,(2013年第11期《炎黄春秋》杂志)。

咱们先回顾下《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事迹吧

1940年秋,我八路军发起了著名的“百团大战”,从1941年起,驻华北日军司令长官冈村宁次多次组织日伪军对我易县、涞源、涞水等抗日根据地进行报复性扫荡,1941年9月下旬,驻华北日军高见部纠集3500名日伪军,完成了对我狼牙山根据地的铁壁合围。

在包围圈中,有当地群众和部分政府机关人员、八路军部分非战斗人员大约4万人左右,战斗部队仅有一团七连。9月23日,日伪军占领易县塘湖、南淇村、北淇村,并开始屠杀我抗日军民。

为了掩护被围军民的突围,一团团长邱蔚命令七连在狼牙山阻击由南向北进攻的日伪军。9月25日七连接到任务后,立即派班长马宝玉率六班的葛振林、胡福才、胡德林、宋学义和机枪班的两名战士,利用狼牙山的险要地形正面阻击敌人。

狼牙山战斗由此打响。

为了保证被围军民的全部突围,七连全体官兵在棋盘岭与日军展开了更为惨烈的战斗,激战数小时后,七连伤亡过半,连长刘福山负伤。

在完成上级交给的掩护突围的任务后,指导员蔡展鹏决定率七连主动转移。

为掩护七连主力和剩余干部群众转移,六班长马宝玉再次率全班请战。

指导员蔡展鹏批准了马宝玉的请求,六班立即在老道庵山口设伏,掩护部队和其他群众转移。

为保证转移部队更为安全,马宝玉与其他四位战友边打边撤,引诱敌人往牛角壶、大、小莲花峰方向前进。

随后,五壮士边打边退,顺着盘陀路上了小莲花峰。

至此,五壮士已经弹尽,且无路可退。面对已上峰顶的敌人,五壮士临危不惧,砸毁枪支,高呼口号,在各自抗击日军处跳下悬崖。跳崖后,马宝玉、胡福才、胡福林英勇献身,葛振林、宋学义因跳崖方向有小树、灌木,在山腰被挂住获救。

对光荣负伤的葛振林、宋学义二同志,除通令嘉奖外,并各赠荣誉奖章一枚。”1941年11月5日,《晋察冀日报》刊登名为《棋盘坨上的五个“神兵”》的通讯,对狼牙山五壮士的事迹进行报导。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事迹自此被广泛传播、颂扬。

新中国成立后,五壮士的事迹被编入义务教育教科书,五壮士被人民视为当代中华民族抗击外敌入侵的民族英雄。

宋学义1971年去世,1979年被追认为革命烈士。葛振林先后获得“民族英雄勋章”、“解放勋章”和“红星功勋荣誉章”。

以上就是狼牙山五壮士英雄事迹的真实历史。

为什么历史学家洪振快要写这样的文章呢?

咱们先看下洪振快的简历吧

洪振快发表《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的文章,并对“狼牙山五壮士”事迹中的细节提出质疑并发表《“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

文章发表后,“狼牙山五壮士”中的葛振林之子葛长生、宋学义之子宋福保认为,《细节》一文以历史考据、学术研究为幌子,以细节否定英雄,企图达到抹黑“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和名誉的目的。

据此,葛长生、宋福保于2015年8月25日分别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洪振快停止侵权、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洪振快认为,其所发表的文章是学术文章,没有侮辱性的言词,且文章每一个事实的表述都有相应的根据,而不是凭空捏造或者歪曲,不构成侮辱和诽谤。

进行历史研究的目的是探求历史真相,行使的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思想自由、学术自由、言论自由权利,任何人无权剥夺,葛长生、宋福保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不同意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受理了该案件,但是也是陷入了两难之中,到底是歪曲事实还是学术讨论呢?

于是初审法官为寻求历史真相亲自去了狼牙山五壮士故事发生的地方去调查。

首先是从哪里跳崖

《细节分歧》文中说跳崖的地点《狼牙山五壮士》电影以及小学教科书等均称跳崖的地点是易县狼牙山棋盘陀峰顶。实际上跳崖地点是另一个矮一些的山峰“莲花瓣”。

“关于跳崖地点,因为确实出现了说法不一致的地方,

就是‘五壮士’的幸存者还在世时,也没有完全一致的说法。”葛振林说跳崖处是靠近棋盘陀顶峰的一个山包,葛振林于1957年回忆往事时,对跳崖附近的描述是“一连串的三个小山包”,说不出具体名字,宋学义又说在棋盘陀顶峰,此处宋学义的说法稍有差池,但也不能算错,因为在宋学义眼里,跳崖附近的几个山包都可以叫做“棋盘陀”。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狼牙山属太行山脉,呈西南至东北走向,最高峰1105米。它不是一座孤立的山,共有5陀,包括36个大大小小的山包,远远望去,好似一排狼牙直刺青天,所以叫做狼牙山。

《细节分歧》一文说,发现“五壮士”跳崖处不在棋盘陀顶峰,而在“小莲花瓣峰”。

法也在此次调查中发现,莲花峰其实就是属于棋盘陀,只是当地人的叫法不一样而已,

实际上,在这之前,官方已认定壮士跳崖处在小莲花峰。1999年,易县政府走访多位当事人后,确定“小莲花峰”为跳崖地点,并建了铁架标记。

2014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文件,确认了小莲花峰,更是权威的“官方认证”。

至今矗立在棋盘陀顶峰的“狼牙山五壮士纪念塔”是1986年落成的,当时官方尚未认定五壮士跳崖处是小莲花峰,所以建在棋盘陀并无不妥。

其次:到底是跳崖还是出溜呢。

《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中说狼牙山五壮士并不是跳崖,跳崖方式:主流说法是五壮士喊着口号,一起跳崖的。

而真相是五个人并非一起跳崖,是不同时间跳的,也没有喊口号。

“一起跳崖”与“喊口号”显然有宣传与文学加工的成分,并非历史的真相。

真正“跳崖”的是三位已经牺牲的烈士,两位幸存的壮士不是“跳崖”,而是从一陡坡处“滚”了下去,陡坡处有一些树木,这些树木钩住了幸存的两位壮士,在敌人撤离后,他们自己从隐蔽处又爬上了山顶,被称为“三跳两溜”。

这个说法源于1995年发表的《壮歌重唱狼牙山》一文,说葛振林和宋学义之所以“幸存”,是因为他们并非“跳崖”,而是“溜崖”。

这篇文章的依据,主要来源于当年“五壮士”所在1团政委陈海涵的夫人陈逊,但她既非亲历者,也非目击者,所知只是“听说”而已,人言可畏,三人成虎,慢慢的就歪曲了事实真相。

《细节》说葛振林等人对“出溜’的说法却未见反驳”,所以认为“出溜”着滑下去是对的,出溜下去正好有树枝可以挡着,也合情合理。

可是,当年葛振林针对“三跳两溜”的说法,发表了如下严正声明:“这和去年‘狼牙山六人说’一样纯属捏造,是对五壮士的攻击诬蔑。”

然后就是伤亡人数的分歧。

伤亡:5500还是84、224 ?

《细节》引述了2组数据。一组来自中方:“歼灭日伪军5500多人”;一组来自日方:“战死84名,负伤224名”。

两组数字差异很大,但是统计方式不一样,我们计算的含有伪军,日军统计方式只含有日军,没有统计伪军伤亡人数。

最后的分歧就是是否偷了群众的萝卜。

宋学义(狼牙山五壮士之一)作报告时称他们“牢记革命纪律,不拿群众一针一线,不吃群众一粥一饭。

《细节》中引述葛振林的回忆说:“刚才忙着打仗不觉得累,这会歇下来,才觉得又饿又渴,特别是渴得难受。正巧山地里有些散种的萝卜,我们顾不得了,每个人拔个吃着……,年轻的胡德林,一气吃了两个”,

《细节》中把这一段文字大书特书,甚至把“挖萝卜”事件提升到八路军不遵守群众纪律的高度。

因为这件事专门有人去狼牙山实地察访过,得到的情况是:“山里头的红萝卜不一定就是特意种的,也可能是野萝卜,这种东西只要有个籽就会结果”。

可是想不到的是狼牙山的萝卜也成了某些人给五壮士泼脏水的‘武器’,

《细节分歧》作者和相关编辑人员说:他们在深入调查“狼牙山五壮士”有关叙述的细节时,就发现有关人员在不同时间、不同场合下的陈述存在诸多互相矛盾之处。

而对于同一件事,相互矛盾的描述可能都不符合事实,也可能有一个符合事实,但不可能同时都符合事实。他们撰写这篇文章,是本着对历史负责的精神,狼牙山五壮士的真相,有待历史学家的深入研究和探讨。

但是我想说针对此类“黑历史”的“黑手法”《细节》对“狼牙山五壮士”4个细节的质疑,本身就值得质疑,通过一些片面的细节就对整体提出质疑,否定整体的事实,否定历史大是大非,死可笑的,可是不可取的。

甚至认为陈述者的只要说法不一致,就是假的,不存在的,对于跳崖地点,两名当事人因为对环境的的陌生,以及后来的记忆出现一定的断片,叙述不一致,但是相差不大,大家也可以理解的,但是因为这只言片语的不一致,就被某些人利用起来,并扩大化。

用“细节”质疑本质,用“野史”蒙蔽真相,用传说消解崇高,用“人性本能”矮化丑化英雄精神,极尽哗众取宠之心,毫无实事求是之意。

一些别有用心之徒甚至打着“学术研究”的幌子,任意打扮历史,毫无顾忌地在网上制造谣言,以“解放思想、还原历史”的名义肆意糟蹋歪曲历史。

历史虚无主义者的这些行为,不仅侵犯了革命先烈及其后人的人格尊严,也严重伤害普通公众的民族感情,严重误导了人民群众的历史认知。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11月30日,2016年1月7日、1月21日、4月25日组织上述两案的当事人进行了四次庭前会议。

2016年4月29日9时,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述两案。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洪振快解除了与其代理人的委托代理关系,并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裁判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5)西民初字第27841号民事判决:

一、被告洪振快立即停止侵害葛振林名誉、荣誉的行为;

二、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洪振快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向原告葛长生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该公告须连续刊登五日,公告刊登媒体及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洪振快承担。

一审宣判后,洪振快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2016)京02民终627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过程中,还有一个搞笑的情节,就是洪振快问起法大于国,还是国大于法,法官说你看看你头顶的国徽,洪振快看了后,低头不语。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1941年9月25日,在易县狼牙山发生的狼牙山战斗,是被大量事实证明的著名战斗。

在这场战斗中,“狼牙山五壮士”英勇抗敌的基本事实和舍生取义的伟大精神,赢得了全国人民高度认同和广泛赞扬,是五壮士获得“狼牙山五壮士”崇高名誉和荣誉的基础。

“狼牙山五壮士”这一称号在全军、全国人民中已经赢得了普遍的公众认同,既是国家及公众对他们作为中华民族的优秀儿女在反抗侵略、保家卫国中作出巨大牺牲的褒奖,也是他们应当获得的个人名誉和个人荣誉。

“狼牙山五壮士”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八路军在抵抗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伟大斗争中涌现出来的英雄群体,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民抗战并取得最终胜利的重要事件载体。“狼牙山五壮士”的事迹经由广泛传播,已成为激励无数中华儿女反抗侵略、英勇抗敌的精神动力之一;成为人民军队誓死捍卫国家利益、保障国家安全的军魂来源之一。

在和平年代,“狼牙山五壮士”的精神,仍然是我国公众树立不畏艰辛、不怕困难、为国为民奋斗终身的精神指引。这些英雄烈士及其精神,已经获得全民族的广泛认同,是中华民族共同记忆的一部分,是中华民族精神的内核之一,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而民族的共同记忆、民族精神乃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无论是从我国的历史看,还是从现行法上看,都已经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

案涉文章对于“狼牙山五壮士”在战斗中所表现出的英勇抗敌的事迹和舍生取义的精神这一基本事实,自始至终未作出正面评价……。

历史不能忘却,英雄不容抹黑。仰望星空、感怀英雄,能为一个人、一支军队、一个国家带来无穷的勇气和力量。

在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的历史关节点上,我们尤其需要铭记“狼牙山五壮士”英勇无畏视死如归的不屈精神,因为这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来源和组成部分,更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承前启后继往开来所不可或缺的精神内核。

这,是我们今天纪念“狼牙山五壮士”更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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