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用法律手段告小三(平南法院)

 2025-08-23 14:24:01  阅读 982  评论 0

摘要:生活中,不少妇女遭遇另一半出轨,然后发现“第三者”得到男方大量赠与而起诉的案子,也有很多人因为生育问题,罔顾法律法规“借腹生子”而引起的纠纷。近日,平南县人民法院大安庭审结了一起特殊“合同”纠纷案件。基本案情:何某(女)与李某(男)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3年

生活中,不少妇女遭遇另一半出轨,然后发现“第三者”得到男方大量赠与而起诉的案子,也有很多人因为生育问题,罔顾法律法规“借腹生子”而引起的纠纷。近日,平南县人民法院大安庭审结了一起特殊“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何某(女)与李某(男)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3年登记结婚,育有一子。2019年,李某向身边的“朋友”吐露想叫人帮多生个孩子的想法。在何某不知情情况下,李某经案外人卢某认识已经结婚的小花(化名)。二人商量在外同居,自然受孕生子,价款为30万元。李某先后通过银行转账7笔共计15.6万元给小花。小花做完孕前各项检查后,便在外租房与李某同居,同居期间,李某陆续通过微信转账11笔共计4500元给小花。

同居两个多月后,小花与李某便因吵架而分手。后李某要求小花退款未果。便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小花要求还钱。后被法院依法认定李某与小花不存在借款合意和借款事实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何某发现李某与小花之间的转账事实后,一纸诉状,将小花和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小花归还李某转账给小花的16.05万元。

法院判决:何某与李某于2003年登记结婚,目前尚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花与李某均无相反证据证实李某转账给小花的款项系李某个人财产,即小花从李某处获得的款项属于何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未经何某同意,在何某不知情情况下私自处分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大笔开支,侵犯了何某的夫妻财产平等处理权。李某与小花在双方各自婚姻存续期间同居和约定生育孩子,该行为不但违背婚姻家庭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还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行为。李某与小花之间的约定同居自然受孕生子的合同因违反公序良俗无效。合同无效后,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并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小花与李某有租房同居行为,且同居前为怀孕做了相关医疗检查等,有相应的花费,李某、小花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双方在合同达成中均存在过错。小花抗辩相应款项已经全部用于与李某的生活开支,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且同居两个多月花费160500元不符合生活常理,法院依法不予采信。结合本案实际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法院酌情扣减20500元。判决小花返还140000元给何某。

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的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不合法向第三人转款的行为均侵犯了另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受侵害的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返还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李某与小花双方各自婚姻存续期间同居和约定生育孩子,该行为违背婚姻忠诚原则、违背婚姻家庭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行为应受到谴责,也因违反公序良俗无效。合同无效后,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并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法院综合法律与案件事实,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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