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经过
2019年09月01日19时20分许
被告杨某驾驶陕EX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
在XX城县XX镇XX村XX组路段由北向南倒车时
与受害人程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
造成程某某当场死亡
XX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19年11月08日对该事故做出第20194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认定被告杨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受害人程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
各原告相关损失确定为683455.50元
由被告人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293元、死亡赔偿金8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共计110293元。
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下余死亡赔偿金533666元、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2000元、丧葬费37496.50元,共计573162.50元的70%即401213.75元;
两项合计511506.75元。
法律分析
问:驾驶员在事故期间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人保大荔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应否免除赔偿责任?
李博星律师针对本案分析如下:
首先,我国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只是对从事相关运输行业驾驶人职业素养的水平评价,并不涉及对驾驶人驾驶能力的考核,没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并不代表其失去了驾驶准驾车型的资格。本案中的驾驶员杨某领取了准驾车型的驾驶证,说明其完全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和能力。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一)项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本案中,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在办理保险时,其将相关免责条款对担保人进行了明确的说明和解释,故该条款依法不生效。
第三,驾驶员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是相关行政部门对行业进行管理的规定,而非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使违反了行政管理的相关规定,也应有行政部门进行处罚。
第四,在驾驶员具备驾驶准驾车辆资格和能力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事故车辆存在因没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而导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
故保险公司不能据此免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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