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是什么性质的单位(律师从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向企业单位从业人员的转变)

 2025-08-24 06:27:01  阅读 741  评论 0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律师从政府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向企业单位人员的一个转变过程。相应的称谓及待遇与责任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 改革开放之前的文化大革命时期实行的是人治,打乱公检法。改革开放以后实行的是法治,不断恢复公检法队伍,恢复律师制度。当初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是“

改革开放以来律师从政府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向企业单位人员的一个转变过程。相应的称谓及待遇与责任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

改革开放之前的文化大革命时期实行的是人治,打乱公检法。改革开放以后实行的是法治,不断恢复公检法队伍,恢复律师制度。当初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是“xx县法律顾问处”,是各县政府下属司法局的事业性单位,属于公办的,有编制 ,由政府投资兴建的,由政府财政负责发工资,盈余归司法局所有,属于官办的。律师事务所的一切重大行为由司法局决定。当初调整律师的活动的法律只有行政法规性质的《律师管理条例》,后来才出现了《律师法》,允许合伙所及国办所,后来《律师法》又修改了允许个人律师事务所。好像是2008年修改律师法允许的个人律师事务所。大约是在2000年左右公办律师事务所进行改制,改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目前的公办所基本上是属于各县市的法律援助中心,现在又兴起的两公所,就是公司的律师事务所,政府机构为自己政府部门服务的律师事务所。目前全国律师事务所的比例合伙所占有三分之二 个人所占有三分之一。其他形式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忽略不计。律师人数也由当初的几千人,发展到目前的六十点五万人。因此律师队伍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分述如下:

一、现在的律师地位相比改制之前降低了。

律师所没有改制之前,律师所属于官办的,律师也属于官人,社会低也高。改制之后律师事务所属于民营单位,律师也属于律师所的职工之一,社会地位明显低于改制之前。

改制之前由于律师所属于官办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改制之后就属于民办自负盈亏盈利人员。

以前找律师办理案件叫做“请律师”,现在找律师办理案件叫做“雇个律师”。

以前律师接待案件是律师在办公室,等待客户上门寻求服务。现在律师是走出去到各单位寻求案件、寻找案源,或者找人介绍寻找案件,有的律师站牌街边拉客,真有点像某类服务行业拉客的。我看到了我们当地一位律师去某个一线城市发回的照片,一群律师在海x法院门口,站在风雪中向来往行人高喊:“咨询了!”,“法律咨询了!”,“免费法律咨询了!”,寒风呼呼,年轻的律师穿着防寒服在瑟瑟发抖,不断跺着脚。

这张图片发到我们律师群当中,我们就觉得在一线大城市做律师竞争太激烈了!还是我们威海的律师幸福!

悲哀!这样的高喊有什么用?真是还不如某类行业去街边或许能够拉来几个客。

如果律师具有了竞争力,也许就不用这样拉客了。也许这种方式拉客 ,还不如花点钱做个广告有作用。

二、律师从体现政府意志向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转变。

公办律师事务所体现的是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或者是按照政府意志提供法律服务。因为是公办律师事务所,律师所及其律师应当是遵循政府的意志办事。律师事务所变成民营所以后,律师事务所就有了自己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了,政府则无权干涉律师事务所的正常经营管理。获取利润是律师所及律师的奋斗目标。经济建设在律师的法律服务是最主要的服务对象。此时政府的意志这不能左右律师事务所的经营与发展了,政府的意图只能通过呼吁来完成了,而不是命令的方式。这种方式的转变政府也是很不习惯的。法律大于一切。

以上这是我对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转变的感觉。你们觉得我说的是否有些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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