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某法院审理了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引起了网友的热议。#普法行动#
2021 年 3 月,被告苏州 B 公司的总经理沈某,主动和原告如皋 A 公司的方某联系,准备购买 A 公司开发的 200 余套公寓住宅,之后,经过多次网络磋商,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印章和签字都有假?法院判了:合同仍旧有效#
A 公司按约向 B 公司交付房屋,B 公司仅给付部分购房款,而后以种种理由拖欠剩余款项。
A 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 B 公司立即给付剩余的购房款。
庭审中,B 公司居然提出合同上加盖的印章并非备案印章、合同签字的 " 邵某 " 并非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院提出的观点有二:
一是在上述买房协议的公章,B公司也在其他场合经济协议中使用过,上述协议也在实际过程中予以执行,B公司对于上述公章的不具有效力的说法,事实上前后矛盾。B公司主张其不属于其在行政机关备案的公章的理由不能得到支持。
二是B公司主张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不能得到认可。B公司沈某一直参与该合同的签署和执行,基于对B公司的沈某的背书,对于邵某的身份没有怀疑的空间。
一是按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一般情况下,合同协议自合同的各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时生效,对于其形式要件,一般是指签字、盖章或捺印。
二是按照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定,沈某系被告B公司的高管——总经理。前期在合同拟定,合同签署和合同执行过程中全程参与,即使是在合同签署过程中,其所谓的邵某也是在其配同中而来的。从这个角度上看,无论邵某身份是否真的是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都构成了表见代理。这里没有法律上的必要对其身份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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