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违约的法律后果(建议收藏)

 2025-08-24 20:18:02  阅读 933  评论 0

摘要:考查方式:《民诉法》新修部分对主观题考试影响不大,仍然是以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的综合性案例的方式考查对民诉法、仲裁法基本制度、基本理论的运用能力。综合案例是以一个民事主体为中心或者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时间顺序为主线串联起来(民事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交织)。重

考查方式:《民诉法》新修部分对主观题考试影响不大,仍然是以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的综合性案例的方式考查对民诉法、仲裁法基本制度、基本理论的运用能力。综合案例是以一个民事主体为中心或者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时间顺序为主线串联起来(民事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交织)

重点模块:管辖制度、当事人、证据制度、第一审普通程序、二审与审判监督程序、执行。民诉主观题准备要把握前述重点内容,注重与实体法相结合的部分。

备考方法:(1)理顺案例中的法律关系,找到与考点有关的事实;(2)通读与精读结合,筛选与民事法律关系相关的主要事实;(3)答案清晰且有理有据,提问会基于某一基本概念(理论)会基于法律及司法解释设问【先给结论,再摆(法律/理论)依据+结合案例】;(4)注重基本功而非口诀记忆。

专题一、诉与反诉

一、诉的种类

二、不同种类诉的当事人适格

变更、给付之诉

(1)一般标准:是否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产生实体当事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作为当事人

(2)特殊标准:是否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利益享有管理权;产生非实体当事人,即非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作为当事人(如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确认之诉

是否具有确认利益

三、不同种类诉的合法性判断标准

变更之诉

是否具有实体法或程序法上的授权(如合同解除权、撤销权)

给付之诉

(1)现在给付之诉:物的现在给付一般具有合法性,但特定物灭失的除外;行为的现在给付之诉一般具有合法性,但不可替代的行为已无法履行的除外。

(2)将来给付之诉:通常不具有合法性;例外是《民法典》第578条(预期违约)

确认之诉

(确认利益)

确认对象妥当(针对现在的法律关系)+ 确认目的妥当(通过确认能否保护或救济权利) + 确认手段妥当

四、反诉(特点、VS反驳、诉讼抗辩、VS实体抵销权)

(一)特点

1、反诉主体特定: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

2、反诉目的对抗:抵销或吞并本诉原告的请求

3、反诉请求独立:本反诉合并不改变反诉的独立性

4、本诉与反诉具有牵连性*:(1)反诉和本诉基于相同法律关系;(2)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违约责任-合同无效);(3)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答题模板】甲的主张属于反诉;因为甲主张XXXX(如抵偿)与原告乙的XXX的请求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产生的目的对抗的请求,符合本诉、反诉牵连性的要求。

5、反诉时间特定性

(1)一审: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合并审理;

(2)二审中的反诉: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诉;双方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6、反诉与本诉适用程序的同一性,并且受理本诉法院应对反诉具有管辖权。

(二)反诉、反驳与诉讼抗辩

反诉

反驳

诉讼抗辩

提出主体

被告

各种当事人

被告(主要)

性质

诉的性质,是独立的诉

诉讼权利

诉讼权利

主张依据的事实是否证明对象

被告提出反诉所主张的事实属于证明对象,应承担证明责任

反驳者主张的事实不属于证明对象

被告提出诉讼抗辩所主张的事实属于证明对象

提出证据的分类

被告为反诉提出的证明是本证

反驳者提出的证据是反证

被告为证明诉讼抗辩提出的证据是本证

(三)反诉与实体法上抵销权的关系

1、实体法上关于抵销权的规定:

(1)《民法典》第568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2)《民法典》第569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2、《九民纪要》第43.抵销权既可以通知的方式行使(实体法),也可以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方式行使(诉讼中)。抵销的意思表示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一经生效,其效力溯及自抵销条件成就之时,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双方互负的债务数额,是截至抵销条件成就之时各自负有的包括主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在内的全部债务数额。行使抵销权一方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抵销全部债务数额,当事人对抵销顺序又没有特别约定的,应当根据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进行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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