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着装随意邋遢
穿拖鞋、凉鞋、短裤、T恤去法院开庭,与法院庄严的格调格格不入……法庭是个庄严的地方,从法院门口的石狮子、獬豸或者多级的台阶就可以看出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法庭审理,必须穿着律师出庭服装。”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律师出庭着装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律师出庭服装仅使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不得在其他任何时间、场合穿着;
(二)律师出庭统一着装时,应按照规定配套穿着:内着浅色衬衣,佩带领巾,外着律师袍,律师袍上佩带律师徽章。下着深色西装裤、深色皮鞋,女律师可着深色西装套裙;
(三)保持律师出庭服装的洁净、平整,服装不整洁或有破损的不得使用;
(四)律师穿着律师出庭服装时,应表现出严肃、庄重的精神风貌。律师出庭服装外不得穿着或佩带其他衣物或饰品。”
由此可见,律协对待律师出庭的着装是有明确的规定。在实际庭审过程中,发达地区的法院,比如广东那边,就明确要求律师要穿律师袍出庭应诉。对于不穿律师袍开庭的律师,有些法官会当庭给予口头警告或者训诫。当然,有些法院也很人性化,也可以在法院(比如杭州地区)临时借用律师袍开庭。
律师袍,不仅是律师个人对法律职业的一种尊重,也给当事人或者法官一个“专业、严禁、负责”的心理暗示。个人认为,选择了严谨的律师行业,就必须放下着装随意自由。
拖鞋、凉鞋、短裤、T恤不是为你庭审准备的,你去海边沙滩嬉戏或者去泡温泉,或许可以考虑下……
二、不注意庭审秩序
开庭无正当理由迟到、有特殊事由迟到不提前跟法官打招呼、庭审时候用手机处理其它事情……
庭审有3方参与人,除了合议庭成员、还有对方当事人或者律师。守时是律师的最基本的职业技能。作为法律共同体,每个人的手上都有很多事情要处理,你的无故迟到,可能会影响法官对下个案子的审判,下个案子庭审时间的延迟,可能扰乱下个案子代理律师的工作计划……
无故迟到、有正当理由有故迟到不提前给法官打招呼的,轻者会给法官一个“不专业、不靠谱”的印象,严重的会“缺席审判”或者“按撤诉处理”……
开庭要注意庭审秩序,在有其它律师或者当事人在场时,不要窃窃私语的讨论辩护策略(可以用笔手写,或者用眼神沟通);再忙的律师,在庭审期间,都不要拿起手机处理与本案无关的事务(哪怕是金主爸爸当事人或者另案的法官打电话过来)。庭审时,在对方律师或者当事人讲话时,要认真倾听,找出辩论漏洞;在法官讲话时,要倾听法官的发言,找准法官的案子的关注要点,以便重点突出的发表代理意见。
无规矩不成方圆,无秩序不为庭审。
三、当庭补交证据材料
当庭补交证据材料,有如下风险:
1. 延期开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在被告未派员出庭应诉的情况,一般的,法院会将新的证据重新给被告送达,并重新给予对方举证期限,这样会导致当庭的庭审无法进行……就算对方有律师出庭的情况下,当补交的证据比较复杂时,尤其你又是外地跑来开庭的情况下,一般会要求重新给一个举证期限。
2. 补交的证据不予被法院采纳的风险。《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无故拖延提交证据,这类证据有不被法院采纳的风险。
3. 面临训诫或者法官。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预期提交证据的,有面临予以训诫、罚款的风险;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庭补交证据,害人害己害法官……
四、证据序号错乱、不续编页码
笔者认为正确的证据清单是:证据序号连续编号(证据一、证据二……),证据页码是连续编码(1、2、3、4)。
上百个庭审案子下来,笔者纵观对手律师提交的材料,个人认为常见证据材料缺陷或者不足如下:
1. 无证据清单。没有证据清单,一来不便于庭审书记员的记录,出现少记录或者没被记录的可能;二来合议庭阅卷评议时,也很难清晰的识别出你的证明目的。
2. 多份证据不编号或者不是连续编号。有些证据,有证据清单,没有证据编号,到庭审质证时,硬生生的加上了序号。有些律师的证据是分多次提交,第二次提交的证据与第一次提交的序号没有衔接上,每次都是从证据序号1开始编码。正确的做法是,第二次的第一个证据序号(比如证据20),要衔接第一次最后一个证据序号(比如证据19)。
3. 不编页码或者仅写几页。有些律师,仅在于该份证据有几页,并没有标注页码。这样做的弊端是庭审的时候,无法迅速准确地引导法官或者对方律师找到你证据记载的页面。
五、案件材料不熟悉
翻了半天翻不到法官要的证据页码,面对法官的提问,总是以“庭后向当事人核实”予以回应……
律师对待案件的熟悉程度,直接影响的庭审效率,也进一步反应律师的专业水准。
每次开庭前,我都会将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信息做好两方面的记录:“一是在证据清单上,标注关键信息的页码是第几页;二是在相应的页面右侧,用便利签做好标记”。一旦法官提问,我直接翻到证据清单,讲出是证据第几页;进而根据右侧的便签纸,快速翻阅到所需的证据页。
针对案情比较复杂的案子,又涉及诸多时间点的案子,我在庭审之前会梳理时间轴或者画表画图,以可视化的形式对案件事实进行梳理。
总有些律师,面对基本的案件事实问题,比如“侵权链接是否已经下架”、“侵权产品是不是被告生产”、“被告有没有生产过此类产品”等这类问题,以自己不清楚,需要庭后找当事人核实回复法官。这类基本事实问题,开庭前没准备好工作,会给法官以“代理工作不尽责”的印象。当然,也不是说律师必须准确无误回答庭审的所有问题,但庭审的所有问题都要向当事人庭后核实,会给法官一个“当事人找你这个律师究竟有什么用”的不好印象。
知己知彼,方能从容应对庭审的风云变化……
六、普通话不标准或者讲话语速过快
律师,说慢点,我们书记员还没记录好;律师,不好意思,你庭审的普通话,我们语音识别出来的是乱码,我需要一个字一个字敲进去……
99.9%的案子,不会当庭宣判。合议庭要根据你的庭审笔录,对案子进行评议。这就要求,律师不仅要当庭把自己的观点讲出来,讲给法官听;更要求要将自己的观点记录在庭审笔录中。
这对普通话不标准的律师,或者是讲话语速过快的律师,提出了要求。讲话过快的律师,必须适度放慢语速,普通话不标准的律师,更要降低语速,以便补足发音不标准的不足(别问我为什么知道,我就属于不标准的这一类)。
当然,在这个普通话都比较标准的高智慧群体中,偶尔出现一两个普通话不标准的律师,也不是绝对没有好处的,比如:因为不好听懂你讲的,法官们会更加集中精力去听你“吐”的每个字;在智能化时代,你说的话,语音无法识别对应的文字,书记员打字录入的价值就得到了体现……
无论普通话怎么样,将你的观点说出来,并把它记录在笔录中,是一个律师要做的……
七、动不动给法官读法条、讲法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我认为,本案合同已经解除……
大多数案子(至少知识产权的案子),争议焦点不在于选择哪个法条本身,而在于案件的事实,以及如何结合案件事实去解释对应的法条。
法官,都是法律适用的专家。庭审时候,宣读法律,无疑是班门弄斧,更是浪费大家的时间。庭审,如果实在忍不住,你需要宣读法律,个人认为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本案中对于使用哪部法律或者哪个法律条文存在争议;
二是:你引用的法条,不属于常规适用的法条,比如是不常见的法律或者地方的规章制度等……
庭审,你要做的是,在最短时间让法官把握好案件事实,除此之外,其它都是浪费法官时间……
八、话唠话多
法官,我补充一点;法官,我再补充一点……
法官是最犀利的阅卷老师。当法官问你还有没有什么补充意见的时候,意味着法官对你案件的事实基本了如指掌,从他的角度,他认为他已经掌握了整个案件事实。此时,你再接二连三的补充意见,会给法官一个“搅局者”的形象。他心里会默认,你有什么事情,可不可以一次性讲清楚,有这么多话,在前面为什么不说,非得留在快结束散场了才说……
有什么事情,一定要先说,尽量一次性说清楚,不要拖泥带水;有什么重要的事实需要法官重点关注的,在法庭调查中一定要引导法官把他的注意力挪几秒在这个事情上。
一个好的庭审律师,不一定是话多的律师。检验庭审律师好坏的标准有两点:
一是:有没有成功把法官注意力吸引到案件关键事实上;
二是:有没有高效率的让法官掌握你代理案件的基本事实。
九、表演欲望太强
法庭不是舞台,也不是剧院;它不需要“娱乐演员”,它需要的是“专业人士”……
表演派律师常见症状如下:
1.有些律师,一旦到了庭审,无论言之有理或者没理,说话的腔调都喜欢抑扬顿挫;
2.有些律师,一旦到了庭审,哪怕自己当事人不在庭审现场,说话也总喜欢声情并茂、手势不断;
3.有些律师,一旦到了庭审,像领导发言一样,长篇大论的稿子都喜欢拿出来读几十分钟……
在法庭上过度表演,会被法官视为对庄严的法院以及法官的不尊重。法官工作饱和,你声情并茂的表演,无疑是把自己当做演员,把法官和对方律师当作观众。这样会增加庭审时间,浪费庭审参与人的宝贵时间。
你是一位执业律师,在庄严的法庭上,你不需要表演你的声音和动作;你要做的是条理清晰、中气十足的讲出案件事实,帮助法院快速掌握案情。
结束语:好的庭审需要各庭审参与人的相互配合,在法官主导下的庭审进程,作为代理律师,要立足案件事实本身,高效率的完成整个庭审工作,做一名法官喜欢的律师。
作者:涂欢律师/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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