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司法解释(污染环境罪)

 2025-08-25 05:57:01  阅读 179  评论 0

摘要:污染环境罪辩护律师证件号:14401200210856946 电话:13825113635 020-37812500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董建明: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经济犯罪、污染环境罪案件辩护律师。站

污染环境罪辩护律师证件号:14401200210856946 电话:13825113635 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董建明: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经济犯罪、污染环境罪案件辩护律师。

站在当事人角度,以事实、证据和法律为基础,讲好当事人的故事。

---董建明律师

董建明律师,男,毕业于武汉大学,1992年考取律师资格,1993年考取企业法律顾问资格。执业近二十年来,长期致力刑事法律研究及刑事辩护,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宗旨,为客户解决了许多刑事上的法律问题,得到了客户的一致好评。 参与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12号商标纠纷案的办理,此案经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确认我方的第1567181号,1567182号,1567183号,1567184号四个注册商标专用权。办理朱某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一审当事人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二审改判3年有期徒刑。并于2010年组建广东硕源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刑事案件研究。现为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成员,专注于经济犯罪、污染环境罪案件辩护。

办理的部分刑事案件有:

1.朱某琴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无法认定朱某在本案中被判6年的案件事实。在二审中辩护人积极举证,说服二审法官根据朱某在本案中的地位和行为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朱某略盗窃罪,辩护人在审查批捕阶段向公诉机关提出不批捕建议未被采纳,辩护人不气馁,不放弃,积极组织证据,据理力争,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说服公诉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3.赵某明污染环境罪,本案辩护人在本案公安、检察阶段中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了解案情,提出对嫌疑人有利的案件事实和情节,最后在审判阶段成功促使法庭根据案情和事实作出羁押期间和刑期一致的判决。

4.朱某石故意伤害罪,本案有三名被告,另两名是亲戚关系。辩护人在一审、二审中紧紧抓住办案机关没找到作案凶器这一情节,力争朱某石不是主犯案件事实,指控嫌疑人是主犯没有扎实证据,最后二审法院判处朱某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成功保命。

5.某公司污染环境罪,本案辩护人在本案公安、检察阶段中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了解案情,提出对嫌疑人有利的案件事实和情节,成功说服检察机关对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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