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时,知识产权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部分,但是在就存在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的情形,是否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12 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巳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审判实践中,如果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收益的实际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离婚后,该收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则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理由如下:
第一、未出版的知识产权的经济收益不确定。
第二、未出版的资料只是属于夫妻一方的精神财富,离婚时应归一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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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婚姻家事张亚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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