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人(建议收藏)

 2025-08-25 11:21:02  阅读 547  评论 0

摘要:本笔记根据法大刘家安教授的民法课程进行梳理!原创法考民法主观题重点梳理,跟着法大刘家安教授学习民法,您的肯定和赞赏是我持续创作、分享的最大动力!专题四 表见代理、狭义无权代理***一、有权代理:代理权滥用《民法典》第168条: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

本笔记根据法大刘家安教授的民法课程进行梳理!原创法考民法主观题重点梳理,跟着法大刘家安教授学习民法,您的肯定和赞赏是我持续创作、分享的最大动力!

专题四 表见代理、狭义无权代理***

一、有权代理:代理权滥用

《民法典》第168条: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自己代理、双方代理)

二、无权代理

代理的重点在于无权代理,结合给定的案件事实判断出代理人属于无权代理,应首先判断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例情形),构成表见代理,则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承受法律后果;不构成表见代理,则为狭义无权代理(第171条)。尤其重视第3款规定的责任分配。

(一)表见代理

《民法典》第172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1、【原理】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特殊情形,有权代理不存在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基本原理在于:权利外观在第三人看来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对此表面现象的基于正常人的推理产生的信赖将获得法律保护。

2、【识别】代理人无代理权,但相对人基于客观情况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构成表见代理。如业务员与客户熟知,离职后,公司未通知客户且未收回授权文书或其他表明业务员代理人身份的文件,导致业务员以公司名义与信赖其代理人身份的客户缔约。

3、【构成要件之被代理人的可归咎性】民法理论通常认为,仅有相对人的对代理权的信赖,仍不足以成立表见代理,只有同时具备被代理人主观上的可归咎性时才能成立表见代理。

4、【效果】表见代理的效果视同有效代理,即被代理人须承受表见代理人行为的后果。

(二)狭义无权代理

《民法典》第171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1、【成立】狭义无权代理:代理人无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2、【法律后果】本人的追认权;相对人的催告权(1个月期间);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未获追认时,善意相对人有权要求无权代理人履行债务或赔偿损失。

专题五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时效届满的法律效果**

一、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债权请求权原则上均要适用诉讼时效;而绝对权请求权原则上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典》第196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民法典》第995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注意】特别注意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仅有普通动产上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才适用时效。另外,根据《民法典》第419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九民纪要》,只要被担保的债权时效期间届满,抵押权即消灭,抵押权人可请求涂销抵押登记。

二、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192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时效期间届满,债权并未消灭;债务人在时效期间届满后履行,债权人享有给付利益具有正当的法律原因)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21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除外。(无论如何,不能让保证人承担比主债务人更重的责任;因此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对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与民诉的衔接】时效期间届满,仅产生债务人的抗辩权。债权人仍有起诉权,法院应当受理。审理中,被告提出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的,法院应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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