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是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的一类案件,据笔者掌握的情况在检察院不起诉案件中占比最高,尤其是其中的信用卡诈骗罪,著名刑法学家张明楷说,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被滥用,大量的恶意透支并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前几日,我就在头条上看到了一个恶意透支型诈骗罪文章,宠物店主透支信用卡的情形和张明楷教授所说的构不成犯罪的情形相一致,但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笔者就有点不理解,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已经被滥用到这种情形了吗,于是我打开中国裁判文书网,对2021年公布的信用卡诈骗罪的判决书进行查看,发现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滥用的情形非常严重,有的能从判决书就可以看出是构不成犯罪的,更多的是对于是否恶意透支的证据没有进行陈述及说理,笔者和张明楷教授的看法一致,这其中好多判决证据不足,嫌疑人有很大的可能构不成犯罪。本文就以其中2021年的一个案例来具体说明:
个体户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
王某某透支10万元用于个体经营,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归还透支款项,被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案情梗概:王某某,女,1976年7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某县,汉族,初中文化,在西宁市城西区从事个体经营,2013年8月12日,王某某为扩大经营,向青海银行黄河电力支行申请领青海银行精灵卡,授信额度10万元,8月30日,该卡透支10万元。2014年2月15日信用卡到期后,被告人王某某因家庭变故、经营不善丧失还款能力,未能偿还10万元本金。后更换联系方式并离开西宁。青海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在王某某在该行预留的手机号码发送催收信息。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前往城西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投案,并在案件办理期间多次还款,还清了信用卡欠款。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95785.2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判决王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参见: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1)青0104刑初46号刑 事 判 决 书)。这种类型的透支信用卡案件,张明楷教授认为构不成犯罪,他说:“持卡人在透支时具有归还本息的意思(善意透支),但透支后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归还本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这种类型的行为显然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现代法学》2019年第2期,张明楷: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处罚条件 —— 《刑法》第196条第2款的理解与适用)《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5集第1120号案例的裁判要旨也与张明楷教授的观点一致。(《刑事审判参考》由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其中案例是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1120号案例裁判要旨:行为人将透支款项用于合法经营,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归还透支款项的,不能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犯罪。

从前文可以看出,是否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最重要的条件是恶意透支,既非法占有为目的,也就是透支时不准备还,如果准备还的,肯定构不成信用卡诈骗罪。由于“透支时是否准备还”存在于行为人内心,司法实践中一般通过一系列的客观存在的事实进行推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8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该解释由于过于绝对,与刑法原理相悖,在执行时产生了很多争议,两高在2018年修改该解释时,提出要综合认定的观点: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持卡人在透支时具有归还本息的意思(善意透支),但透支后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归还本息,这种类型的行为显然构不成信用卡诈骗罪。当然,归还本息的意思必须处于本心真实的想法,否则就是恶意透支。例如,透支后赌博、买彩票、炒股、炒期货,虽然行为人透支时准备还,但不可否认,不准备还的想法同时具备。我是公安局公职律师阳光,如果你觉的本文有用,希望大家关注、点赞、转发,这对我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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