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极具收藏价值!根据戴律师20多年的执业经历,如因信用卡透支逾期被起诉,因信用卡透支后逾期而涉刑,被公诉后,做好抗辩的环节非常关键。“因意外疏忽未还款”是对行为人构成“非法占有目的”的一项极其重要的抗辩。但是戴律师发现,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很多当事人并没有对“意外原因未还款”这一因素进行有效抗辩,要么没能将事实表达清晰,要么就是讲述了事实,但未将其形成证据。本文的讲述,告诉大家该如何利用该抗辩理由,合理脱罪。
涉信用卡刑事案件,务必要做好辩护
因意外疏忽未还款,而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近期戴律师遇到一位来自佛山的朋友,他向戴律师咨询有关他因信用卡问题而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事情。
我的案件发生在2017年,那段时间我很衰,诸事不顺。我总共欠三张信用卡,合起来不到17万元。因为种种原因,导致我资金周转出现困难。在银行起诉我后,我卖掉了一个格子铺,用卖铺位的钱还清了两张信用卡。还有一张信用卡准备卖车后还清。
黄先生讲述了他的信用卡的欠款缘由:
但是,因为被起诉立案后,我被以信用卡诈骗罪提起公诉。这17万里面有一张6.5万元的信用卡,当时填写了我前妻的电话,她刷卡时并未告知我。后来,我们俩人离婚。直到被被起诉时我才知道这张卡有这么多的欠款。
黄先生又继续描述:
当时开庭的时候,我刚好从楼梯摔下去,断了2根肋骨。审判的时候我无法到场。后被宣告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通过戴律师对这位黄先生发来的部分卷宗资料进行分析,其在辩护环节出现错误,犯了“陈述事实而不组织证据”的错误。有事实而无证据,因此而获刑。否则,以本案黄先生的情况,判处免于刑罚的概率极大。
如因逾期被起诉,合理辩护,合理脱罪
如果因透支后逾期被起诉了,该如何辩护脱罪?利用“因意外疏忽未还款”作为抗辩理由
信用卡诈骗犯罪均以“非法占有目的”为构成要件,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
“因意外疏忽未还款”是对行为人构成“非法占有目的”的一项极其重要的抗辩。但是戴律师发现,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很多当事人并没有对“意外原因未还款”这一因素进行有效抗辩,要么没能将事实表达清晰,要么就是讲述了事实,但未将其形成证据。
而不重视这一抗辩要素直接导致在判定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的的要件的时候,审判结果向客观归罪偏移,导致量刑偏严偏重,无法彰显法律的公平及正义。
“意外疏忽未还款”对于构成“非法占有目的”的意义重大,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分水岭。而如何正确运用这一抗辩要素,如何能在涉嫌“信用卡诈骗”时正确的说理,如何能促进证据的认定去争取最大的辩护权利,是所有信用卡债务人必须要了解并掌握的法律武器。
戴律师通过对300多个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中统计发现,有55个案件提出了无罪抗辩。在这55个案件中,有29个案件都以“意外疏忽未还款”作为理由抗辩。但是,进一步发现,这29个案件中,只有5个对该抗辩理由做了质证和辩论。除此之外,均只是草草了事,随便提了一句“因意外疏忽,未能及时还款”,用以形成抗辩。显而易见,这样的辩护极其苍白无力。
证明意外疏忽的方法有多种,主观心态是抗辩成功的重要途径
证明“意外疏忽未还款”的主观心态是抗辩成功的重要途径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其主观因素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戴律师认为,对于刑法上的“非法占有”可以被理解为“非法所有”,那么行为人必须在主观上想要将钱款永久所有和占用,才可以达到“非法所有”的语义要求。
而“意外疏忽未还款”则显示行为人即使在短期内占有钱款,但是并没有永久所有和占用的主观意图,那么,就应该被认定其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这种否定是一种“全然否定”,即完全的、完备的、完美的否定。也就是说,只要证明了确有意志以外的原因存在,即可一票否决“非法占有目的”的构成,从而完成出罪。
另外,《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会议纪要等文件也均对信用卡诈骗犯罪“意外疏忽未还款”问题进行了相应的出罪规定。由此可见,从立法和司法解释层面也表明了“意外疏忽未还款”可以推翻信用卡“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效力。
“因意外疏忽未还款”抗辩是对“非法占有目的”的抗辩,如果抗辩成立,借贷类金融诈骗的构成要件就得不到满足,行为人则无罪或者罪轻。
主观心态辩护四步法:证明“意外疏忽未还款”的强力武器
证明因“意外疏忽未还款”需要很强的辩护技巧,更需要严谨的循环论证。在近25年的执业生涯中,对于信用卡诈骗案中“意外疏忽未还款”这一抗辩要素的辩护,戴律师总结了“辩护四步法”:
第一步,完成对意外疏忽造成未能还款的基础事实的证明。第二步,以基础事实为基础完成狭义上的推定步骤。第三步,确立“反证”环节,作为克服推定结论非唯一性的重要步骤。第四步,设立“反驳”环节,保留论证意外疏忽未还款之外原因不存在的权利。
在上述每个步骤附之以举证责任、证明事项、证明标准的要求,从程序上为“意外疏忽未还款”的公正认定铺平道路。
完成对意外疏忽造成未能还款的基础事实的证明与反证,是信用卡涉刑案件中辩护的关键基础
“意外疏忽”是一种主观状态,是内心的想法。而主观状态不可被直接描述,只能靠其他客观事实来做反衬。这种客观事实可称之为基础事实。提出基础事实并对其证明,是认定规则的第一步。
我国刑法体系秉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非法占有目的”是必须进行证明的犯罪构成要件。对于被告人主观心态的认定,不可能完全依赖于被告人的口供,否则极可能出现刑讯逼供等违背现代刑事审判原则的情况;同时,人类的心理状态在现有的科技手段下很难被外界直接感知,只能透过客观行为进行认定。
对于信用卡涉刑案件,利用信用卡本身属性做合理抗辩,非常有效
具体而言,在对涉信用卡诈骗案件的辩护中,有四类证据需要收集,作为抗辩用以出罪的支撑。
其一、持卡人信用记录
在收集证据的时候,要注意“犯罪事实发生”的时间节点和各节点的状态。持卡人的信用记录,对信用卡涉刑案件的判定有重要的作用。
比如,持卡人信用记录良好,但是遇到意外情况而导致信用卡一直未能被偿还;名下其他的信用卡的使用记录均保持良好状态,唯独其中一张卡出现长期逾期。这些均可作为主观上并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的基础事实证明。
其二、信用卡张数、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情况
利用持卡人所持有的信用卡张数及总透支额度,计算持卡人自身的资产负债比,推断银行对持卡人申领和透支的态度,也可侧面验证意外疏忽未能还款这一主观意向的客观存在。
比如,持卡人总授信额度为30万,而其有5万元的额度一直未曾归还。未归还的额度与其授信总额比例差距巨大,因此可将其透支逾期的5万元作为意外疏忽造成的逾期来进行抗辩。
其三、还款能力和意愿、透支后资金的使用去向是否符合常理、是否隐瞒虚构事实申领、是否存在“养卡”行为
持卡人在透支信用卡后逾期后,首先要判断其当时是否具备还款能力,其次要判断是否具有还款意愿。而这两点需要以客观事实进行印证。
比如,持卡人是一个公司的老板,公司营业额一年过500万,而其每年的预期利润至少超过50万元。那么,在其刷卡的当时是具备还款能力的。刷卡透支后,其至少按照最低还款额的标准进行过偿还的动作,那么就可以证明,其所产生的透支逾期,可能是因意外疏忽而产生。
对于信用卡透支资金的使用亦可作为抗辩理由。只要申领流程正常,不存在以卡养卡行为,那么正常的刷卡使用而造成的逾期也具备同等效果
其四、未能及时还款是否积极与银行协商、是否积极筹措资金、是否隐藏转移财产、是否逃匿变更联系方式等
在这一环节,需要对对持卡人的归还能力、行为人是否逃匿、是否挥霍资金、是否用于非法活动,是否抽逃转移隐匿财产、是否隐匿销毁账目假破产逃避还款等,作出有效论证。
其五、我国《刑事诉讼法》要求全案证据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得出唯一结论,排除合理怀疑,案件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如果没有其他的环节,对基础事实的认定则是定罪量刑的终结点,因此应当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此步骤的证明标准。
因此,自己或家人患病,非自己主动辞职原因的失业,车祸灾害等意外事件,正常经营突遭变故资金链断裂,被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侵害,经营不善等,均可作为反证的理由使用
但是对上述情形必须严格限定条件,即意外应当发生在行为人获得钱款之后,且意外发生后行为人明知无还款能力不再主动向银行、单位、投资人要求款物。如果不符合上述的限定条件,一样无法认定辩方“反证”的成立。
戴律师认为,反证环节应当以辩方提出,且由辩方承担举证责任。虽然辩方成为反证举证责任方,但是并不是说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意志外原因未还款”的相关事实和证据就不具有搜集、举证、认定的责任,司法机关要关注全案证据,既要重视被告人的有罪证据,也要重视被告人的无罪证据,既要收集被告人的客观证据,也要收集被告人的主观证据,不以将被告人纳人犯罪圈作为办案的唯一目标,而是将还原案件事实作为己任。
戴律师说:以基础事实为基础完成狭义上的推定步骤,降低证明主观心态的困难度
运用推定方法进行替代演绎逻辑的证明方法,对于缓解证明上的困难、提高诉讼效率、防止被错误归罪,具备重要意义。
只有这样,才能将日益变大的信用卡负债人群体做合理的疏导,降低刑罚的处罚级别,更有利于帮助债务人早日走出负债泥淖,迎接新的生活。
#头条法律金牌普法官第二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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