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强拆行为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如何判断强拆主体是否有权强制拆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期间为多久呢?中征律师现结合下面这个案例,为大家讲解。
2020年4月15日,某区城管局的工作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某毛巾厂内有一处在建的钢构雨棚,该雨棚为毛巾厂经营者张某所建。2020年4月22日某区城管局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认定张某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上述行为,限于2020年4月27日前自行改正。2020年8月13日,某区城管局强制拆除了上述雨棚。2021年1月22日,毛巾厂向该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2021年3月31日,该区政府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为毛巾厂已经超过了法定的申请期限,驳回了毛巾厂的行政复议申请。毛巾厂不服,提起诉讼。法院确认区城管局对毛巾厂雨棚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如果行政机关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参考适用。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但是,拆除在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不适用复议和诉讼期限届满的规定。
具体到本案,因雨棚系在建状态,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区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城管部门在未依法履行事先催告,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制作强制执行决定并公告等法定程序的前提下,仅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即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
行政机关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有法定职权并经过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否则当事人可以采取法律途径、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中华志愿者协会法律委员会委员
-中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自执业以来坚持高起点、高标准、追求卓越、专注品质的服务理念,以扎实的法学基础,细致的业务要求,凭借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张瑜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坚持自我的“高标准、严要求”,以认真严谨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能力维护每一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中华志愿者协会法律委员会委员
-中征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211”工程大学毕业,法学、英语双学位。法学基础扎实,擅长法律文书和案件分析等,致力于维护公平正义,捍卫法律秩序。注重工作效率和工作方法,在案件中积极和当事人沟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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