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稿 云南老年报 徐敏 编辑 徐敏
年过五旬的王大叔在父母相继离世后,前往父母生前所居住的房屋所在地办理继承过户手续。不料工作人员却告诉他,房屋过户,除了需要提供其父母的死亡证明外,还需提供他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的死亡证明。可王大叔的爷爷、奶奶在生育其父亲时年龄较大,且已经去世多年,根本找不到相应的证明材料。唯一的线索是王大叔父亲在1965年办理的一份人事档案。按照档案推断,王大叔的爷爷出生在 清朝末年,至今已过去140多年,由于过去缺乏纸质信息,档案管理又混乱,王大叔无法找到有效的证明材料。这种情况下,他该怎么办理继承过户手续?
云南省昆明市中衡公证处工作人员杨勇表示,办理过户手续时,相关工作人员之所以要求王大叔提供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的死亡证明,是因为根据《民法典》规定,第一顺位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继承人的生存状况和死亡时间,直接关系继承人的人数和继承方式。
工作人员不是在为难人,而是确实需要一个能证明继承人已经去世以及去世时间的依据。针对王大叔这种难以开具死亡证明的情况,其实有不少方法可以解决——虽然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有最高的证明效力,但确实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也可以通过火化证,公墓的墓穴证代替。对于殡葬改革之前无法提供火化证、墓穴证,但有墓地的,也可以通过墓地位置和墓地的照片来确认死亡信息。确实因为年代久远,连墓地都无法寻找到的,则可以请工作人员到居住地寻访,通过当地相关人员以证人证言的方式证明生存状态或死亡时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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