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最新法律规定(详细解读遗嘱的相关法律规定及适应问题)

 2025-08-26 08:42:02  阅读 651  评论 0

摘要:本文将从遗嘱类型、不同类型遗嘱需注意事项、遗嘱见证人如何选择、遗嘱的撤回以及无效情形、遗嘱可以设立哪些内容以及多份遗嘱冲突情形这六点出发,来详细解读我国现行法律关于遗嘱的具体规定。一、我国现行法律中遗嘱的类型【自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

本文将从遗嘱类型、不同类型遗嘱需注意事项、遗嘱见证人如何选择、遗嘱的撤回以及无效情形、遗嘱可以设立哪些内容以及多份遗嘱冲突情形这六点出发,来详细解读我国现行法律关于遗嘱的具体规定。

一、我国现行法律中遗嘱的类型

【自书遗嘱】

是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

【代书遗嘱】

是指由遗嘱人口述,经多个见证人见证,并由见证人中的一人按照遗嘱人口述内容代为书写的遗嘱。

【打印遗嘱】

是指经见证人见证,由打印设备打印出来的遗嘱。

【录音录像遗嘱】

是指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

【口头遗嘱】

是指在遗嘱人危急情况下,以口头告知的方式订立的遗嘱。

【公证嘱遗】

是指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遗嘱。

二、不同遗嘱类型有哪些注意事项?

【自书遗嘱】

1,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

2,遗嘱人在自书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

1,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2,由见证人中一人代为书写遗嘱

3,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均需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

1,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2,遗嘱人和见证人均需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

1,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2,遗嘱人和见证人均需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或者肖像,并记录录音录像发生时期的年、月、日。

【口头遗嘱】

1,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2,此类型遗嘱仅适用于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如病危、丧失意识前等。且在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

1,公证遗嘱应到公证机构办理。

上述六种遗嘱类型,除自书遗嘱外,其他均需要两个以上的遗嘱见证人对立遗嘱的过程进行见证,那么遗嘱见证人该如何选择才能符合法律规定,不会导致遗嘱人所立遗嘱无效?

三、遗嘱见证人的选择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以下人员,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4,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

也就是除了上述四类人之外,均可作为遗嘱见证人。

四、遗嘱的撤回及无效情形

【撤回情形】

1,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2,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注意此处,遗嘱人在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后,并不会导致整份遗嘱全部被撤回,而是行为与内容相冲突的部分视为撤回。例如:张某自书遗嘱表示将支付宝余额内10000元钱指定由儿子继承,微信余额内10000元钱指定由女儿继承。第二天便将支付宝内10000元转给女儿并表示“给你了”。此时,视为对张某遗嘱内表示将支付宝内10000元指定由儿子继承的内容撤回,而另一部分由女儿继承的微信内的10000元仍然有效。

【无效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人所立遗嘱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是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注意此处,同上文“遗嘱人通过行动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行为”,遗嘱被篡改只会导致篡改的内容无效,篡改行为并不影响整份遗嘱的效力。

5,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

五、遗嘱的内容

众所周知,自然人可以通过遗嘱处分其个人财产,但除此之外,遗嘱还可设立以下内容:

1,遗嘱人作为被监护人的父母单人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注意此处,这种情况仅适用父母作为监护人时,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我国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以担任监护人的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均不适用此条款。

2,遗嘱人可以通过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

遗嘱人通过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第十四章关于居住权的规定。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设立遗嘱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4,遗嘱人可以通过遗嘱将其财产指定夫妻关系中的一人继承,这种情况下取得的财产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六、多份遗嘱冲突

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九条、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六条第二款、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至一千一百四十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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