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居家办公)

 2025-08-26 11:42:01  阅读 173  评论 0

摘要:为了赶进度,下班到家后仍在处理工作,但在家加班期间突发疾病身亡,是否属于工伤?再如近两年的疫情,使居家办公成了“封控区”“管控区”里人们的工作常态;居家办公期间突发疾病身故的,又是否构成工伤呢?近日,广东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男子在家加班期间倒地身亡,妻子

居家办公、在家加班期间突发疾病身亡,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为了赶进度,下班到家后仍在处理工作,但在家加班期间突发疾病身亡,是否属于工伤?再如近两年的疫情,使居家办公成了“封控区”“管控区”里人们的工作常态;居家办公期间突发疾病身故的,又是否构成工伤呢?

近日,广东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男子在家加班期间倒地身亡,妻子诉请认定工伤一案作出了二审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事发当天该男子已经下班到家,但根据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该男子在发病的前两分钟还在回复同事与工作相关的内容,其在家用微信处理工作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据此,法院认为该男子突发疾病身亡,应视同工伤。这就让我想起来前年发生的另一个案件……

【案情简介】

林某系某房地产公司财务人员。2020年春节放假期间(疫情防控期间),公司售楼部全天开放,需要财务配合收钱。林某通过微信与财务部会计同事商定,自己于正月初六、初七(即2020年1月30日、31日)待命,随叫随到。

1月30日中午,林某按公司要求于从上老家西安城返回市区,并于当日下午四点到某城项目售楼部为客户办理补款业务,随后返回其在市区的出租屋。晚六点至八点半期间,林某一直通过微信与会计同事沟通整理财务报表、提交申报的相关事宜。

八点四十分林某与母亲微信聊天,五分钟后失联。经林某母亲报警,民警十几分钟后赶到林某出租屋房时,发现林某已经在房内死亡,死亡原因为猝死。随后,林某母亲向区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区人社局对相关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后认为,林某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并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林某母亲不服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一、撤销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二、责令被告区人社局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专家评析】

争议焦点

1、林某死亡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

根据相关规定,工伤认定程序中的“工作时间”并非绝对意义上的正常上班时间。2020年的春节正是全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关键时期,林某按照公司“随时待命、随叫随到”的工作安排,从县城老家赶到市区工作。

虽林某实际是在与其母通话过程中出现呼吸困难症状后猝死,当时并未处于工作状态。但因林某的工作时间具有不确定性,不应拘泥于传统意义上的正常上班时间,而应按照劳动者是否处于用人单位监督、指挥下并受到约束的时间予以认定。

林某猝死虽发生在2020年1月30日晚上,但该时间段处于其公司安排的值守待命期间,林某存在随时提供劳务的可能性,并非其可自由支配的休息时间;并且林某和其同事的微信聊天记录也能证实,林某猝死前两个小时内仍在和同事商讨工作事宜,故该时间系基于用人单位的利益产生和存在,并处于用人单位的指挥下,应当认定为工作时间。

2、出租屋能否算是“工作岗位”?

林某虽于当天下午工作结束后回到出租屋内的,并因疾病突发身亡在出租屋内而并非工作岗位,但其与同事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林某于当晚六点至八点半期间,在其租住的出租屋内通过微信向公司出纳报送了当日收款财务报表,并继续通过微信与同事沟通相关工作事宜。

法院经审理也认为,在疫情防控期间,职工因工作需要和工作条件有限等特殊原因,其部分工作系在家中完成,居家办公地点可视为特殊时期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因此,事发当晚林某租住的出租屋,可以视为其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用人单位安排工作任务的办公地点,属于其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满足工伤认定对“工作岗位”的规定,应当视同工伤。

【法律指引】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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