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普及古树名木保护法律法规)

 2025-08-26 13:09:01  阅读 704  评论 0

摘要:古树名木是自然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活的文物,具有重要的生态、科研、人文、地理、旅游等方面价值。在这里给大家普及一下古树名木保护法律知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相关规定第四十条国家保护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禁止破坏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及其生存的

古树名木是自然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活的文物,具有重要的生态、科研、人文、地理、旅游等方面价值。在这里给大家普及一下古树名木保护法律知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国家保护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禁止破坏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

第七十六条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本条例所指古树,是指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

本条例所指名木,是指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单位:

(一)在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所在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二)在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铁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三)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该园区的管理机构为养护责任单位;

(四)在文物保护单位、寺庙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所在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五)在城市道路、街巷、绿地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六)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该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为养护责任单位。

私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所有者为养护责任人。

在城市住宅小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住宅小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养护。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确定的古树名木养护责任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和义务。

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保障古树名木正常生长,防范和制止各种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并接受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古树名木遭受有害生物危害或者人为和自然损伤,出现明显的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古树名木进行抢救和复壮。

第十七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

第十八条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砍伐;

(二)擅自移植;

(三)刻划、钉钉、剥损树皮、掘根、攀树、折枝、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

(四)在距离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取土、采石、挖砂、烧火、排烟以及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品;

(五)危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并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报相应的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保护方案后1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养护技术规范的,经审查同意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未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由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古树名木,并处以古树名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刻划、钉钉、攀树、折枝、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距离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取土、采石、挖砂、烧火、排烟以及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剥损树皮、掘根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

让我们学法懂法,使全区古树名木得到有效保护,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监督举报电话:0550-3038929、3025937

通信地址: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濠河路99号琅琊区政府办公楼412室

电子邮箱:67707809@qq.com

信息来源 | 琅琊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编辑 | 王桂云

预审 | 汪飞

审核 | 周玲玲审签 | 谢辉主办单位 | 中共琅琊区委宣传部

承办单位 | 琅琊区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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