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安置条例2021(集结号丨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

 2025-08-26 15:27:01  阅读 909  评论 0

摘要:近日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1部门印发《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自2021年12月24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退役军人安置政策的重大调整一起来看细则安置对象和安置地大校以下军官:(一)担任军官满16年的;(二)担任军士和军官累计满16年的;(三)服役满20年的;(四)直接选拔招

近日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1部门印发

《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

自2021年12月24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退役军人安置政策的重大调整

一起来看细则

安置对象和安置地

大校以下军官:

(一)担任军官满16年的;

(二)担任军士和军官累计满16年的;

(三)服役满20年的;

(四)直接选拔招录军官、特招入伍军官晋升(授予)少校以上军衔后达龄退役的。

军士:

(一)担任军士满16年的;

(二)服役满18年的;

(三)晋升(授予)四级军士长以上军衔后,在本衔级服役满6年且服役累计满14年的。

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官、退役军士可以在本人原籍、入伍地或者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按照《办法》中其他情形选择安置地。

退役金的发放

退役金区分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后两个阶段发放。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按照规定逐月发放退役金;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等养老保险待遇,并继续保留一定比例退役金发放终身。

退役金根据担任军官、军士年限,按照计发基数一定比例确定,具体计发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退役金发放标准:

担任军官满16年或者担任军士和军官累计满16年的退役军官,退役金按照计发基数的60%确定;

担任军士满16年的退役军士,退役金按照计发基数的50%确定;

超过16年的,每多1年计发比例增加2%;不满16年的,每少1年计发比例减少2%。

退役金计发基数具体标准

退役金的增发

对获得军队功勋荣誉表彰,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的退役军官、退役军士,按照计发基数一定比例增发退役金,具体增发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曾获得军队功勋荣誉表彰:

服役期间获得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计发比例分别增加2%、4%、8%;获得四等战功、三等战功、二等战功、一等战功的,计发比例分别增加2%、4%、8%、12%;

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计发比例增加15%;

获得二级表彰并经批准的、一级表彰的,分别按照二等战功、一等战功标准增加退役金计发比例。

多次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计发比例可以累加,累加比例不超过15%;

同一等级功勋荣誉表彰累加的增发比例,不超过上一等级的增发比例;

同一事由获得两次以上功勋荣誉表彰的,增发比例就高执行。

曾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

在西藏自治区、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满10年的,计发比例增加5%;

超过10年的,在西藏自治区和六类、五类、四类、三类艰苦边远地区每多1年计发比例分别再增加2%、1.5%、1.2%、0.8%、0.5%。

在特类岛、一类岛、二类岛服役,分别参照在五类、四类、三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相关标准增加计发比例。

同一地区符合艰苦边远地区和海岛两种增发情形的就高执行。

在上述地区服役增发退役金的比例可以累加,除安置在上述地区外,累加比例不超过15%。

安置在上述地区,且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发给地区补助。

曾长期在特殊岗位服役:

在飞行、舰艇、涉核岗位服役满10年的,计发比例增加5%。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累计满3年的退役军官,计发比例增加2%。

按以上规定计算的退役金计发比例,累计不得超过100%。

退休年龄后,退役金变化

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保留当月退役金(含艰苦边远地区补助)的一定比例,自下月起按照规定发放终身。

退休年龄后:

担任军官、军士16年的保留20%,每多1年保留比例增加1%,每少1年保留比例减少1%,保留比例不超过25%。

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服役且安置在该类地区的,在该类地区每服役1年保留比例再增加1%,最多不超过10%。

《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

来源:学习军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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