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王梦遥)7月7日上午,江苏高院在其官方公号发布消息称,7月6日,江苏镇江市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胡昕受贿、非法经营一案。新京报记者注意到,胡昕是已获刑的山西落马官员金道铭的“特定关系人”,检方指控显示其收受他人财物1亿元,违法所得近15亿元。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2016年10月,也是在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公开宣判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金道铭受贿案,对被告人金道铭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经审理查明:2007年上半年至2014年初,被告人金道铭利用先后担任山西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委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煤矿资源整合、职务晋升、纪检调查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3781389亿元。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胡昕作为金道铭(已判刑)的特定关系人,接受山西文峰焦化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孔庆智、经办人赵海斌的请托,与金道铭共谋,利用金道铭担任中共山西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委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山西文峰焦化科技有限公司参与兼并重组整合谋取利益,帮助山西汾西正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分立采矿权、实行分区开采的方案通过审批。2010年5月至2011年初,胡昕先后收受孔庆智、赵海斌给予的人民币1亿元。
此外,胡昕于2009年下半年,以其实际控制的山西奥科新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山西数字矿山信息化技术研发基地项目为名,取得山西省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科研)用地使用权,至2012年6月,在该地块上建成嘉名国际大厦。期间,胡昕将该科技项目用楼定位为高端商务写字楼并对外预售,以每平方米人民币1.73万元至1.78万元不等的单价将该大厦出售,得款人民币20.799亿余元,经鉴定,违法所得人民币14.763亿余元。
检方认为,依法应以受贿罪、非法经营罪追究胡昕的刑事责任。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在公开报道中,胡昕被指是金道铭的情妇。
关于何为“特定关系人”,官方文件中早有规定。如中纪委曾于2007年5月印发《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其中第六条明确“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报酬。”
该条规定还显示,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两高”也曾于2007年7月印发《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对“特定关系人”的定义沿袭了中纪委的《规定》。
全国首例特定关系人受贿案就出现在2007年。当年10月22日,浙江省交通厅原厅长赵詹奇的情妇汪沛英,被湖州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 7年。法院以汪沛英作为赵詹奇的“特定关系人”收受55万元,认定其构成受贿罪。在此之前,赵詹奇因受贿罪被判无期徒刑。该案二审维持原判。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十八大后的落马官员中,不少人的案件中都涉及“特定关系人”。
如今年5月31日被判无期徒刑的广东省原副省长刘志庚,法院查明的事实中就显示,他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9817万余元。
同样是当天被判无期徒刑的河南省委原常委、洛阳市委原书记陈雪枫,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1.25亿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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