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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对已进行安置补偿的房屋进行“强拆”后,补偿问题也就直接转化为了赔偿程序。
但你是否知道该如何赔?赔偿的标准、范围与方式有哪些?本文通过一则案例简要分析行政赔偿问题。
【案件详情】张某与侯某在薛城区拥有房屋一处,2008年5月,区政府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他们的房屋在城中村改造范围之内,并且土地也被确定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2010年5月,案涉房屋突然被镇政府强制拆除。2013年9月,张某才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本案系区政府强制拆除张某、侯某房屋所引发的行政赔偿争议。
一审法院对强制拆除行为已确认违法,由此,原有补偿问题可依法转化为赔偿程序解决,区政府依法应对张某、侯某的财产损失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区政府对张某、侯某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赔偿方式、赔偿标准和赔偿如何处理等4个问题。
【1.本案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如何确定?】
《国家赔偿法》第36条第(8)项规定,若侵犯公民的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应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直接损失”如何确定?试想一下:如果没有介入违法强拆行为,张某、侯某可以直接通过拆迁安置补偿程序获得相应补偿。那么可以理解为:“直接损失”不仅包括因违法强拆造成的房屋、附属物、室内物品等被损毁的直接财产损失,还包括可能享有的全部拆迁安置补偿权益,如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安置房、搬迁补助费等。
那么,张某、侯某在城中村改造中未获得补偿与安置,法院判定其所主张的涉案房屋以及附属物、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损失均纳入到行政赔偿范围。
【2.财产损失的赔偿方式如何选择?】
《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可知国家赔偿方式主要有3种,①支付赔偿金;②返还财产;③恢复原状。本案中房屋因城中村改造而被强制拆除,恢复原状已经不具备现实可能性,最符合客观实际与法律规定的赔偿方式为支付赔偿金。
相应的,法院认为对张某、侯某的居住权益与补偿权益也应予以保障,案涉房屋未获得安置,行政机关此时便具有提供拆迁安置房的义务,保障其赔偿方式选择权。
【3.财产损失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标准一,考虑违法强拆发生的背景大约3种,分为①城中村改造;②集体土地征收;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不同的情形所涉及的赔偿标准不同。
标准二,损失赔偿不应低于被拆迁人原应得的相关拆迁安置补偿权益。
标准三,兼顾其他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综合考量其他被拆迁人以及当地其他项目的类似补偿方式与标准、安置情况,全面考虑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的连续性、一致性和公平性。
行政机关应根据上述三标准与秉持全面赔偿与公平合理原则对违法强拆承担赔偿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张某、侯某主张房屋被拆除后所在土地已被用于城市化建设,要求按照同区位国有土地上新建商品房价格赔偿其房屋损失。
对此,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2款规定,认为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价值补偿标准的前提是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且未进行安置补偿。
但本案的具体情况为在对涉案土地作出征收批复之前,区政府就已经对房屋所在村庄实施了城中村改造并进行了安置补偿,所以并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情形,张某、侯某的该项主张最终未得到法院支持。
【4.财产损失的赔偿问题】
法院针对赔偿案件可以组织调解,但本案在审理期间因各方分歧过大难以达成调解协议,只能进行判决。最终,法院判决区政府对张某、侯某的合法权益进行全面及时、一次性地赔偿救济。
另外,财产损失赔偿需要填平补齐其受损的财产权利,确保在同等条件下不低于其他被拆迁人所享有的拆迁安置补偿利益。考虑到张某、侯某的房屋被强拆后多年未获得补偿、赔偿的客观情况,需要切实弥补因违法拆迁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包括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附属物损失赔偿等,最终作出公平合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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