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法行为与客观结果的因果流程中,如果出现了“异常”的介入因素,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因果流程的方向发生了改变,原行为与客观结果之间可能就不存在因果关系了,相反,如果在不法行为实施后,出现了“正常”的介入因素,换言之,实施前行为通常而言会出现介入因素,那么,介入因素并不会改变因果流程的方向,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前行为通常而言会导致的,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仍然存在因果关系。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117号
杨某某、杜某某放火案
被告人杨某某因高某某与其断绝不正当男女关系,产生了报复高某某的想法,与杜某某一起去高某某家放火实施报复。某日晚,二被告人见被害人高某某入睡后,断了高某某家的电源开关,将汽油泼洒房子上。被害人高某某的父母惊醒后,使用警用手电照明后开启点击功能击打出电火花,引发大火将多人烧伤、房屋烧坏。
法院认为,杨某某、杜某某的犯罪行为与高某某家火灾的发生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即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裁判理由指出:被害人被惊醒后因无法开灯,不得不使用照明工具。即二被告人实施了上述泼洒汽油、切断电源等一系列行为后,在通常情况下都会导致被害人使用照明工具这这一介入行为。也就是说,被害人使用照明的行为系被告人先前切断电源行为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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