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一、国务院发布的《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 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 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 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二、《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 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法律援助一般以经济困难且没有委托代理人为前提,若受援助人因为收入变化不再符合法律规定的经济困难条件或者又自行委托代理人,法律援助应当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辩护(此时不再以经济困难为前提):
1.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向法援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检、法应当通知法援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3.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检、法应当通知法援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本文图片来源于“东方IC”
《法律援助条例》中所指的经济困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
要求国家赔偿以及申请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抚恤金、救济金、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劳动报酬等事项一般向有支付义务的义务机关或义务人所在地的法律援助部门提出申请。
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应向被请求人所在地的法律援助部门提出申请。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需要书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 、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 经济困难的证明;
三、 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申请人可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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