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工商行政管理局(重磅)

 2025-08-27 06:12:01  阅读 955  评论 0

摘要:为更好地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防范购房风险,近期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和网签备案行为的通知》和《购房注意事项提示》。✦对开发企业销售、网签行为进一步规范,要求各开发企业明确告知房屋抵押情况,约定解除抵押时间,收取购房人首付款或全款

重磅!大连商品房销售新政来了

为更好地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防范购房风险,近期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和网签备案行为的通知》和《购房注意事项提示》。

✦对开发企业销售、网签行为进一步规范,要求各开发企业明确告知房屋抵押情况,约定解除抵押时间,收取购房人首付款或全款的同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网签备案;

✦对购房人置业进行温馨提示,买房前全面查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信息,确认所购房屋是否在预售范围内;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要查询所购房屋信息,所购房屋是否可售,交首付款或全款前房屋是否已解除抵押,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已网签备案成功;

✦购买商品房要向指定账户交付购房款,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项目,所有购房款应当存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载明的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的监管专用账户。

下一步,大连市住建局、各地区房屋主管部门将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加大对新出台政策措施的监督检查力度,促进大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政策措施全文如下

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

和网签备案行为的通知

各地区房屋主管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和网签备案行为,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防范市场风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本通知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国有土地范围内商品房预售许可项目。

2.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地产项目时,应将抵押情况告知购房人,并约定解除抵押的时间。

3.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在商品房认购协议或付款认定书中增加抵押情况,具体如下:

重磅!大连商品房销售新政来了

4.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于已经抵押的在建工程,在出售商品房前,应在收取首付款前解除抵押;收取首付款时直接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手续。无在建工程抵押的商品房,收取首付款同时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手续。

5.市住建局、区房屋主管部门不定期开展抽查工作,纳入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重点事项,如发现未按规定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或付款认定书的、未按规定办理解除抵押和网签备案手续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发布购房风险提示;未按期整改的关闭项目网上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功能;仍不整改的依法依规暂停其申请同一项目分期开发的后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办理;情节严重的,计入企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5日起执行。

购房注意事项提示

为更好地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购房风险,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示购房人,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购买新建商品房时应注意如下事项:

一、查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信息要全面

1.购房人拟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应查看开发企业是否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购房人可在售楼处现场和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http://js.dl.gov.cn)“公示公告”中查询《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相关信息。

2.购房人应认真查看拟购买房屋是否在预售范围内,不要购买不在预售范围内的房屋,预售房屋信息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有明确标注。

3.对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购房人不要以认购、预订、排号、VIP卡等形式支付任何性质的费用。

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要查询所购房屋信息

4.购房人在购房前,可在大连市自然资源局官方网站(http://zrzy.dl.gov.cn)“许可预售商品房房源”中进一步查询核实具体房源销控信息,查看商品房是否可售,是否存在抵押或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抵押或查封等权利限制解除前,无法办理商品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5.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或付款认定书中应有关于抵押情况的约定,无约定的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加相关约定。

6.购房人交付首付款或全款时,应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辽宁省住建厅和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即时网签备案。购房人可在大连市自然资源局官方网站(http://zrzy.dl.gov.cn)“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中查询合同是否已备案成功。

7.购房人应谨慎对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广告宣传以及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体现的,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可写入合同补充协议。注意保存购房合同、付款票据等相关凭证,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可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三、购买商品房要向指定账户交付购房款

8.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项目,所有购房款应当存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载明的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的监管专用账户。

9.购房人在交付房款时应核对购房款转入账户与监管专用账户是否一致,如账户信息不一致的,购房人应予以拒绝,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予以更正,确保购房款存入监管专用账户。

10.未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项目,购房款应当存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专用账户。

“新闻大连”综合大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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