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安置条例(权威发布)

 2025-08-27 10:27:01  阅读 649  评论 0

摘要:近日,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1部门印发《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自2021年12月24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退役军人安置政策的重大调整。一起来看细则。安置对象和安置地大校以下军官:  (一)担任军官满16年的;  (二)担任军士和军官累计满16年的;  (三)服役满2

近日,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1部门印发《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自2021年12月24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退役军人安置政策的重大调整。一起来看细则。

安置对象和安置地

大校以下军官:

  (一)担任军官满16年的;

  (二)担任军士和军官累计满16年的;

  (三)服役满20年的;

  (四)直接选拔招录军官、特招入伍军官晋升(授予)少校以上军衔后达龄退役的。

军士:

  (一)担任军士满16年的;

  (二)服役满18年的;

  (三)晋升(授予)四级军士长以上军衔后,在本衔级服役满6年且服役累计满14年的。

  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官、退役军士可以在本人原籍、入伍地或者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按照《办法》中其他情形选择安置地。

退役金的发放

  退役金区分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后两个阶段发放。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按照规定逐月发放退役金;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等养老保险待遇,并继续保留一定比例退役金发放终身。

  退役金根据担任军官、军士年限,按照计发基数一定比例确定,具体计发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退役金发放标准:

  担任军官满16年或者担任军士和军官累计满16年的退役军官,退役金按照计发基数的60%确定;

  担任军士满16年的退役军士,退役金按照计发基数的50%确定;

  超过16年的,每多1年计发比例增加2%;不满16年的,每少1年计发比例减少2%。

▲退役金计发基数具体标准

退役金的增发

  对获得军队功勋荣誉表彰,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的退役军官、退役军士,按照计发基数一定比例增发退役金,具体增发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曾获得军队功勋荣誉表彰:

  服役期间获得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计发比例分别增加2%、4%、8%;获得四等战功、三等战功、二等战功、一等战功的,计发比例分别增加2%、4%、8%、12%;

  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计发比例增加15%;

  获得二级表彰并经批准的、一级表彰的,分别按照二等战功、一等战功标准增加退役金计发比例。

  多次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计发比例可以累加,累加比例不超过15%;

  同一等级功勋荣誉表彰累加的增发比例,不超过上一等级的增发比例;

  同一事由获得两次以上功勋荣誉表彰的,增发比例就高执行。

曾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

  在西藏自治区、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满10年的,计发比例增加5%;

  超过10年的,在西藏自治区和六类、五类、四类、三类艰苦边远地区每多1年计发比例分别再增加2%、1.5%、1.2%、0.8%、0.5%。

  在特类岛、一类岛、二类岛服役,分别参照在五类、四类、三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相关标准增加计发比例。

  同一地区符合艰苦边远地区和海岛两种增发情形的就高执行。

  在上述地区服役增发退役金的比例可以累加,除安置在上述地区外,累加比例不超过15%。

▲ 安置在上述地区,且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发给地区补助。

曾长期在特殊岗位服役:

  在飞行、舰艇、涉核岗位服役满10年的,计发比例增加5%。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累计满3年的退役军官,计发比例增加2%。

  按以上规定计算的退役金计发比例,累计不得超过100%。

退休年龄后,退役金变化

  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保留当月退役金(含艰苦边远地区补助)的一定比例,自下月起按照规定发放终身。

退休年龄后:

  担任军官、军士16年的保留20%,每多1年保留比例增加1%,每少1年保留比例减少1%,保留比例不超过25%。

  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服役且安置在该类地区的,在该类地区每服役1年保留比例再增加1%,最多不超过10%。

来源:央视军事综合退役军人事务部、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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