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哪种违法行为的机动车驾驶人将被一次记12分(江苏苏州)

 2025-08-27 11:06:02  阅读 795  评论 0

摘要:为了有效打击酒驾、醉驾等违法行为苏州交警推出“生命无价、酒后禁驾”曝光专栏现曝光以下“红脸驾驶人”希望大家引以为戒酒驾醉驾 交通违法行为曝光叫嚣?!酒驾男:“你们过来啊”交警:“马上到!”案例一前几天,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群众报警:一男子喝了酒,自己驾驶黑色丰

为了有效打击酒驾、醉驾等违法行为

苏州交警推出

“生命无价、酒后禁驾”曝光专栏

现曝光以下“红脸驾驶人”

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酒驾醉驾 交通违法行为曝光

叫嚣?!

酒驾男:“你们过来啊”

交警:“马上到!”

案例一

前几天,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群众报警:一男子喝了酒,自己驾驶黑色丰田小型轿车走了……根据报警线索,迅速联系上了当事人沈某,而已经回到家里的沈某开始了百般抵赖:“我是喝酒了,但是是我朋友开车送我回家的。”自作聪明的沈某大概以为“只要酒驾没被当场抓住,交警就拿我没办法”。还多次电话催促民警“我就在家里,你们快点过来啊”。

民警在联系沈某的同事,通过研判已经收集到了涉案车辆和有关驾驶人的行驶画面截图。面对沈某的胡搅蛮缠,经警告无效,办案民警协同医务人员对其进行强制抽血。经司法鉴定,沈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64mg/100ml,构成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二

姓名:孙某年

违法时间:2022年11月6日20时52分

违法地点:凤阳路

违法行为: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

案例三

姓名:阮某伟

违法时间:2022年11月8日21时11分

违法地点:安元路

违法行为: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

案例四

姓名:张某

违法时间:2022年11月10日20时46分

违法地点:澄阳路

违法行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酒驾是条高压线

千万不要触碰

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请拒绝酒驾

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可能一次

就是抱憾终身

酒驾、醉驾的标准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 醉酒驾车的测试 2004)中规定:

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酒精对驾驶人的影响

1、触觉能力降低。饮酒后驾车,因酒精麻醉作用,人的手、脚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2、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饮酒后,人对光、声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从而无法正确判断距离和速度。

3、视觉障碍。饮酒后会使视力暂时受损,视像不稳,辨色力下降,因此不能发现和正确领会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饮酒后视野还会大大减小,视像模糊,眼睛只盯着前方目标,对处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

4、疲劳。饮酒后易困倦,表现为驾车行驶不规律、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行为。

酒驾、醉驾的处罚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次记12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在此,警方要提醒各位驾驶人们

安全出行,谨慎驾驶

自觉抵制酒驾!

再好喝的酒也抵不上

一家人的长长久久!

来源:苏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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