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淫秽物品罪案例(为获取经济利益)

 2025-08-27 11:48:02  阅读 474  评论 0

摘要:群主获刑!只因在群里发了几个“视频”??QQ群本当是一个健康的网络社交环境,然而却有人利用QQ群发布淫秽视频。近日,3名男子因在Q群内多次上传淫秽视频,共计数860余部,被吉安中院判决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三人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0

群主获刑!只因在群里发了几个“视频”??

QQ群本当是一个健康的网络社交环境,然而却有人利用QQ群发布淫秽视频。近日,3名男子因在Q群内多次上传淫秽视频,共计数860余部,被吉安中院判决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三人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2019年7月,王某军为获取经济利益,用自己的QQ号创建多个QQ群,通过采取在群内发送淫秽视频链接,收取进群费,供群友点击观看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

后胡某国、王某向王某军学习操作方式,三人各自利用自己的QQ创建QQ群,每天在群内发送淫秽视频链接,收取进群费,进行非法牟利。截止案发,王某军、胡某国、王某分别在其创建的QQ群内发布淫秽视频630余个、150余个、80余个。

王某军、胡某国、王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在QQ群内传播淫秽视频,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根据各行为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等,吉安中院遂依法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到这里,小编问你个问题?

Q:群成员在群里乱发淫秽视频,群管理员视而不见,犯法吗?

考试规则:点击你认为正确的选项

A. 不关群管理员的事,不犯法

回答错误 ✕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即法释[2010]3号)第三条的规定: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30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B. 犯法,群管理员应付责任

回答正确 ✔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即法释[2010]3号)第三条的规定: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30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群成员在群里乱发淫秽视频,群管理员不能视而不见,若放任其为所欲为,可能被"连坐"追究法律责任!

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和公民个人权益意识的不断提高,对于群内的违法行为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果群主不履行监管职责,则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群主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群主如及时制止群员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则不会因存在过错而与发布不当内容的群员承担民事责任。否则,就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2、治安处罚

对群员发布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内容,群主如果不履行监管职责,则有可能面临共同的治安处罚。

3、刑事责任

对群员涉嫌犯罪的行为,如果不行使监管职责,放任群员违法犯罪,在主观上,有可能构成间接故意,从而与涉罪群员构成共同犯罪。所谓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法条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即法释[2010]3号)第三条的规定: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30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在出现违法信息时,群主应及时告诫、治理、清除违法信息或向有关机构举报!

来源: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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