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前一天,
她背着丈夫与第三者约会,
并在宾馆被丈夫逮个正着……

今年3月份,女子罗某经媒人介绍与男子陈某认识,两人在认识不久,还没有完全知根知底的情况下就定下了婚约并在当月去登记结婚。然而在办酒席的前一天,罗某被陈某发现出轨,后两人因离婚达不成一致意见,对簿公堂。
罗某称,结婚后发现双方性格脾气不合,不适合一起生活,便谈论离婚事宜,至今未同居生活。但双方就离婚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起诉离婚。
陈某称,双方不是因为性格不合离婚,而是因为罗某婚内出轨。他同意离婚,但要求罗某赔偿婚内出轨损害赔偿金5万元。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陈某在诉讼中明确要求罗某支付损害赔偿金5万元,因罗某自认婚内出轨,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过错,陈某的主张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1、准予双方离婚;
2、罗某赔偿陈某损害赔偿金5万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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